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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9日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人 第一章 总则 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水源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 第三章监督管理 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 第四章法律责任 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 第五章附则 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生态保 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办 第一章总则 法,由市人民政府于本条例生效后一年内制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 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 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 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 的地表水域、陆域。 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 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 第二章水源保护 则。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 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范 合的管理体制。 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 75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 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 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 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 建立应急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下列行为: 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 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目; 会备案。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二)采砂、非疏浚性河道内取土;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 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业、 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 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 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边界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 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不得损毁或者移动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 隔离防护设施。 为。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管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 理维护,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 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理动物户体: 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 (二)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 (三)露营、野炊、放生: 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 (四)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 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 水上娱乐活动; 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五)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二条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 (六)矿山开采: 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 (七)设置排污口: 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 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及其游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 第十三条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 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 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人限行区域;确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需驶入的,应当在驶人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752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定 涤; 保护方案: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船舶通行: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志,做好突发水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内禁止下列行为: 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 等: 列职责: (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 (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 (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 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 (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 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 准备工作; 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模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 监测信息; 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 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 列职责: 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 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 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等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 (二)监测水库水位、人库水量等: 建设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逐步将其搬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饮用水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 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或者在饮 作: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应当限期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 前两款规定的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具体时 职责: 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 第三章监督管理 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实行秸秆还田或者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 综合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二)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 项规划,科学合理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指 下列职责: 导、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 —753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 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 护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审批事项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 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居生态环 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 境改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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