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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17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 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卫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 第六章法律责任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 第七章附则 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 第一章总则 工作需要可以派驻执法机构。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 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 第六条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 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 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环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 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 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区划,公众 的良好风气。 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知识纳人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环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 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 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理顺城市 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人,完善基础设施, 识。 火车站、汽车站、广场、旅游景区、集贸 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756— 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 点、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无人售货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 享、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 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 通信交接箱、并(箱)盖等设施、空中架设的 公益性宣传内容。 管线和地下管廊,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 由管理者负责。 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城市管 提倡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 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确定。 境卫生的居民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 境卫生维护工作。 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规定停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车、设摊、搭建、张贴、刻画、涂写、吊挂和 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九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塑料 责任制。 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 垃圾; 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 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 洁、完好; 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等; 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 (五)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 定: 物; (一)主要街道、桥梁、人行天桥、桥涵等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 (二)居住地区,包括街巷、住宅小区等, 责任,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 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 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尚未确定或者责任未书面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庭 告知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 院以及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办事处共同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市区铁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 路沿线、停车场、加油(气)站、旅游景点、 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 文化体育场所、仓储区等,由管理单位或者经 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营者负责; (五)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 第三章市容管理 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政府收储地 由属地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 (六)城市水域、广场、公园、游园、绿化 合以下规定: 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 (七)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 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 (八)集贸市场、商场、饭店、宾馆、展览 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维护和清洗; 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商业摊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 757 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 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 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乱悬挂。废弃的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台、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 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 沿; 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 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 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范设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 (五)禁止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 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 附属设施。 贩归行就市,实行规范管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 定并公布。 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规划公共 停车场。 第十五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 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 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应当 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道路 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 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 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车停放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的容貌 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 (一)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 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 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 方向有序停放。 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 (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雨算、井(箱)盖 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 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在店内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的所 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出现污损、缺失、 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 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维修、更换;无法及时维修、更换的,应当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 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 应当统筹、科学地规划地下管廊;城市新区、 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 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广告以及宣传品;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 (三)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 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人地下综合管 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 廊。 电线杆、路灯杆、绿禽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 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 刻画、粘贴小广告: 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 (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 当改造人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人地的, 业宣传活动。 758 第二十二条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便民原则,选择适当位 设施完好。 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 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临街单位内部厕所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办公 门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 的情况下于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 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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