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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 进人公园、经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规定车 速行驶或者未在指定位置停放的,责令其改正; 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经市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或者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公园 第三十八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水行 内举办公众活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 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 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园内组织 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 活动,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责令其停止 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 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水行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政主管部门可以分别委托公园管理机构和河道 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反安全管理许可等有 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六章附则 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七项规定的,处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三、 行。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四项规定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0 款:造成树木花草损伤或者各类设施、设备损 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坏的,应当按照规定赔偿;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 (七)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五、六、七项 例》同时废止。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 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23- 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 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 环境卫生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 第三章市容管理 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 第六章附则 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 第一章总则 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第八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表彰 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和奖励。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 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 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 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 知责任人。 的经费。 第十条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 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 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 市公共区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 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 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卫生工作。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 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 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 (二)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 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人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 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 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 — 624 — 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整修 (四)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 刷新,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沿街商户应当保持店面容貌整洁,维护店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 面、招牌、门窗等设施的完整美观,并与周边 相关单位负责: 环境相协调。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 沿街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破损不及时整修 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刷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七)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 改正。 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 第十六条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 单位负责。 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违反规定吊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 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 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台,必须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 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 第十七条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 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 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 行为; 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 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 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 门的意见。 其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栏和围挡,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出人口应 (五)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当进行地面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 泥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县(市、区)人民政 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停工场地应当及 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对危害 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 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制止、举报的责任。 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 第十九条在街道设置市政、公用、交通、 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电力、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 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 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污损的,设置 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临街树木、绿禽、花坛(池)、草坪应当保 第三章市容管理 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人街道。树木、绿禽篱、 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 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便民服 务经营场所,并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 第十五条沿街建筑物及高层建筑物应当 -625- 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 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 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人城乡规划并组织 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实施。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含招牌广 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 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读报栏、招贴栏、 施。 宽虹灯等设施的:临街店面外部装饰装修的, 制定配套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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