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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 江 市 公 园条 例 (2018年10月31 日 湛 江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1月 16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建 设 第 三 章 管 理 与 服 务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 , 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 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 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 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 境、游览休憩、防灾避险和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公 益性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园林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公园管理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2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园管理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水 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 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 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 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进 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通过投资、 捐赠、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 等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的内 容应当符合总体 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布 局、功能 形态、 3周边景观风 貌控制等内 容。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 编制机关 应当依法将专 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 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 日。 经过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 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公益性 质和使用属性。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 项目确需改 变公园用地 使用性质的,应 当按照 就近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用地的 原则,编制公园用地 调整方 案,公开 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照法定 程序和批准权 限进 行规划调整。 第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公园应当 符合公园建设与保护 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拟新建、改建、 扩建公园的功能、 特性、规 模和发展方向,综合 考虑防灾避险、 人民防 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 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 物保护、健身 运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 编制公园的设 计方 案。 第十一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 《公园设 计规范》 等技术规范进行设 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4公园出入 口、主要园 路、建(构) 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 所等场所应当设 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公园内设 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 市政设施,应当 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 求,不得危及 游客安全, 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第十三条 公园内 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 无关的建(构)筑物。 公园内 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构) 筑物,不得损害自 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 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因建 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 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已占用的必须限 期归还,并恢复公园绿地的 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园地 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的,应 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 依法办理规划 许可。 开发地 下空间,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的生长,不得破坏公园 景观, 不得影响公园的 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公园的 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5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 (二)建立公园 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保 持绿化景观和园 容园貌良好, 维护正常游览 秩序; (四)做好公园内 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的 防治; (五)保 持公共设施的 数量和种类,并保 证其正常使用; (六)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 ; (七)保护 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 好防风、防 雷、防火、防涝、防震等工作,并 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设施、设备应当 采用合格产品,安全提 示标志 明显清晰,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 质量和安全 检验,定期检查 维护,保 持完好、安全、有 效;大型游乐设施的 使用、管理应 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 技术标准; (二) 危险地带应当设 置警示标牌、救生设施, 非游泳区 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 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三)公园建(构) 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制高 点等应当 依法安装防雷装置; (四)按规定设 置消防水源和 消防设施,保 证消防通道畅 6通; (五)公园内 已建成的水、 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 及时告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并定 期组织 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 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 及时向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 置有动物园的, 动物园的设 置及动物 饲养,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动物园动物管理 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园内水域生态环境, 保持公园景观水 体清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具有防 洪排涝功 能的湖泊或者景观水 体进行防 汛调度和 污水处理。 沿海公园滩涂和红树林内的 垃圾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清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用 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 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 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 牌匾、横幅 等广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和破坏 公园内的 树木。确需 迁移或者砍伐公园内 树木的,实施单位 或 者个人应当事 先征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意,并 依法进行。 7第二十五条 利用公园场地 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 演出、募捐、体育比赛、影视剧拍摄等活动的,活 动主办方应 当与公园管理机构 签订协议, 在约定的范 围和时间内进行, 不 得损毁公园设施和景观。 在公园内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 动,应当 符合大型群众性活 动 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 在公园内 显著位置提前公示举办活动的 性质、范围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内 停车场以外的区域, 但 下列车辆除外: (一) 老、幼、病、残者专用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 光车辆; (三)公园内施工、 养护等工作 车辆; (四) 执行公务的公安、 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设有绿 道的公园, 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 车可以进入。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 空间、设施条 件 和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 质量标准要 求,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 游人需 求,在公园内划定安 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确定 其环境 噪声限值及禁止开展相关活 动的时间,并在公园内的 显 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 动区域设 置告示牌,向社会公布。 公园内 各区域的各类活 动均不能超过相应的 噪声限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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