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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9月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信阳市 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和环 第一章总则 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章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 第三章市容管理 环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第六章 附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规划、住房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 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房管、卫 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 生计生、财政、市场发展、畜牧、食品药品监 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制定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 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作。 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 展规划。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 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 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 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 734— 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负责;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 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 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 (三)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府负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庭院 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 以及家属区由本单位负责; 实行数字化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 (五)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 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 公交站点等,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 服务管理水平。 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 (六)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 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 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 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营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提倡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 (七)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者负 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 责,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境卫生治理工作。 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 (八)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 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位负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 (九)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 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辖区政府负责: 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十)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 当及时依法对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为 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 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 并(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 复。 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十一)公共厕所、化类池、垃圾中转站以 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 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 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区)的由市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 区管理制度。 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分。 营、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挂乱晒、乱摆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为; 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 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挚生的其他污染源, 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 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73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 (三)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保持整洁、完好; 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冰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 第三章市容管理 品提供场地。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 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 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 本市、县(区)的城市容貌标准。 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 不得泄漏、遗撒。 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 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统 锁、限行桩、停车位; 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化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 类池; 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 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路面公共场地管理的行为。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容环境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住房建设等 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 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经本级人民政 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植、更换。 第十七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构筑物间,法律、法规规定隔离的,应当设置 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 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设施, 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户 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整、清洁、美观。 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在建工地,临街一侧 准后公布实施 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画廊、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 门头牌匾、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 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依法报有关部门 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 批准。 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 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保养,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 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 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 场、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城市道路、广场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商业活动 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 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 引导农产品等经营者进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 动。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应季 喷漆、维修、收购废品等活动。 —736— 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等。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时间、地点有序经营。 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 第二十五条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 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 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不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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