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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0月31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批准) 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其 二次会议决定对《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理条例》作出修改: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 下罚款。” 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四、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 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 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违反本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1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1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周 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贵任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741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 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 第一章总则 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诉。 理,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 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 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 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 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 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 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设施,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 水平。 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 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桥、广场、公共厕所、公交站点、垃圾中转场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所等公共区域及其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市容 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中村、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 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的住宅区,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作。 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 业负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 (三)商场、超市、集(农)贸市场、会展 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商场、 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 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有 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 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权人负责; (四)穿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 意识。 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 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五)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油、供暖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人城市智能化信 (六)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 息平台,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742— 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以及 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室外作业 集(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 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 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位负责; 在城市道路、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和其他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 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环 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供气等各类公用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 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 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求设置,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出现污染、损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或 (十一)报刊亭、阅报栏、户外广告设施、 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正位或 邮政信箱、厢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 者补设。 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 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经营者之 有关规定,保持外形整洁、美观。禁止擅自改 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者 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结构。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 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 明确的,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容貌标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确定。 城市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影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 响市容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 当遵循下列规定: 境卫生整洁。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 第十六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 营、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行 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 为,无违反规定实施停车、设摊、搭建、张贴、 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外墙或者顶部安装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 的空调外机、太阳能板(管)、防盗网等设施设 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生的其他污 备,应当规范设置。 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 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 洁、完好; 信息系统。 (四)遇有积水、积雪、结冰,及时清除;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 (五)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 应当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 第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 门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 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 人管理制度,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 新建架空管线。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在三年内入地;暂不能 第十四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 人地的,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套管、 —743 — 捆扎等措施,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 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 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当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 第二十四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 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 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 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行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 为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 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规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 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 第二十五条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 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沿河景观带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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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01-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01-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01-2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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