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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号(总第250号)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 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和 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 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 制定本条例。 管部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 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 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记和年检,负责犬只收容所的建设和监 条例。 督管理,查处无证养犬和饲养禁养犬等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 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 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起的治安案件,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 本市路州区、上党区、路城区、屯留 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 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 报、投诉等。 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 管理区域。 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 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 以及捕捉无主犬、流浪犬和捕杀狂犬等 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行为。 — 29 — 第19号(总第250号)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免疫 投诉人。 注射站(点)的设立、兽用狂犬病疫苗的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 供应和防疫注射工作,核发犬只免疫证 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动物保护组织 明,以及犬只无害化处理并查处违反动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 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行为。 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 育。倡导建设无犬只文明小区。 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对犬只养殖经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 者和犬只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 的养犬习惯。 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狂犬病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 疫情等。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 第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任 管理相关工作。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止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殖、经营禁养犬。 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 养犬管理工作。 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 布。 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养犬公约,引导和 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 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犬只免疫、登记等 的,每户限养一只。登记养犬人应当具 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域有固 理工作。 定居住场所。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 第十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养犬 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 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 施实行圈养; 报、投诉。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30— 第19号(总第250号)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四)在公共写字楼、居民小区以 (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暂 外。 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 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 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门确定的免疫点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种,并取得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 材料: 应当携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一)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禁止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犬只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 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实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 (四)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 (五)圈养设施证明;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 (六)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月的犬只。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养犬人应当自购买或者认养犬只 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 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 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 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 信息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 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按期年检。已经在外地市办理登记的, 第十五条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养 需要在本市重新办理登记。 犬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应当缴纳 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 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 办理变更登记。 准由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 门批准后实施。 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 第十三条个人养犬的,登记时应 理注销登记: 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31— 第19号(总第250号)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 (五)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 日内办理; 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 (六)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 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 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 十五日内办理。 只; 第十七条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 (七)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 记证、犬牌等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 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 在十五日内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 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 第十八条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 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 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 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 卫生和公共设施。 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 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占用楼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 前款第七项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 养犬。 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 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一)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 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的,应当实 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 行圈养、拴养。 自觉收紧牵引带;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 (二)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 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 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三)及时制止犬吠; 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 (四)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 吓、伤害他人。 粪便;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在养犬过程 — 32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19号(总第250号) 中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 扣押、没收的犬只。 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 第二十五条犬只收容所对佩带 施,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 犬牌的走失犬只,应当自犬只被收容 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 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戴犬牌的,应当 第二十二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 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养犬人应当自收 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户 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招 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 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犬只收容所认 得随意处置。 领。 第二十三条犬只生育幼犬的,养 走失犬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 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 犬人承担。 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 第二十六条流浪犬、养犬人送交 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 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 收容所。 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 养犬人放弃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 只均视为无主犬只,经有关部门检疫合 件无法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的,应当将犬 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 领养。 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犬只领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 严禁遗弃、虐待犬只。 养犬登记。 第二十七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 第二十四条犬只收容所负责收 主犬只。 容下列犬只: 无主犬只和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由 (一)走失犬; 犬只收容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无主犬、流浪犬; 第二十八条鼓励动物保护组织、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 机构以及爱犬人士积极参与犬只的收 — 33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19号(总第250号) 容、领养等救助活动。 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二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管理 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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