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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 、 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 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 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 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 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 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 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 生活废弃物; 3(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 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 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 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领 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机制,统筹 协调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 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 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 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 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 策,协调生产者责任 延伸制度的落实, 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 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 义务。 市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 导和 监督。 市城管 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 为的指 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 商务、财政、规划、经济 信息化、教4育、民政、 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 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 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并 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 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 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 、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 辖区域内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分类 驳运以及 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 落 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 色生活行动,减 少生活 垃圾产生, 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 者责任。 本市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 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 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 控制制度。市人民 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 要求,结合 各区人口规模 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 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 控制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 控制计划,落实 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措施。 5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 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 宣传教 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 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推 动形成全社会共 同参与的 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 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运用 科 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 管理运行的 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就地处置、资源 化利用等 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装备的研发和应 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 化处置作为 重要内容。 本市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应当 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 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 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 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 专项 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 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6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 施的布局,规划实 施的保障 措施等内 容。 市、区绿化市容 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 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 施规划(以下 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 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 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 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 革、规划等 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年 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 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 度土 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 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 施用地,未经 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 等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标准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 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 应 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 回收服务 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 施建设。 7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 节约与 生产生活安全等 要求,建立 涵盖生产、 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 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优先选 择易回收、易 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 低毒低害的材料和 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 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 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 包装应当合理, 包装的材质、结 构和成本 应 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 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 快递业绿色 包装标准,促进 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 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 开展经营活动的, 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 保箱(袋)、环保 胶带等环保 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 可循环 使用的环保 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 开展经营活动的, 应当提供多种规格 封装袋、可循环 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 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 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 蔬生产基 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 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 净菜上市。8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 应当按照标准 同步配置湿 垃圾就地处理设 施。已建成的 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 生量达到一定规 模的,应当按照标准 配置湿垃圾 就地处理设 施。 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 单位配置湿垃圾 就地处理设 施。 市绿化市容 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商务等 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 就地处理设 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 于保护 环境的产品、设 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 使用比例,减 少使用 一次性 办公用品,内 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 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 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 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 少 使用一次性 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 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 闲置物品 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 节俭消费标识, 提示消费者适量 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 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 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 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 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 款、第三 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 应当有利于保护 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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