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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9年2月12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 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 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 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 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 1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 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 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 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 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 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 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场所; 2(五)输 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 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 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 集贸市场、 风景名胜区、公 园、室内公共 娱 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 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 置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 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 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重污染 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 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 预警 报告确定并向社会 发布。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 (以下 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不得销售(储存)烟花 爆竹。 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 庆典,需要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 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 公安部门 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 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 在重大节日、重污染 天 气期间加大宣传 力度。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开展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 在本单位、本行 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加强对居(村)民、 业主的宣传、引 导。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 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 承办婚庆、典礼的单 位,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 提示和劝阻。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 少 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 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 权 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 举报 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在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 令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 八条规定, 在重污染 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五 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 九条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4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予 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对 责任单位处以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 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 伤害、财产 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 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 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济南市 限制燃 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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