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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2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 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 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1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 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 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 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 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 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 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 用。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2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国奉献,遵章守 纪,勤勉敬业,诚信友善; (二) 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 约、村规民 约、行业 规范、业主公 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 ; (三) 注重家庭家教家 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 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 节庆,文明 祭扫,文明 婚 丧嫁娶; (五)爱 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设 施,爱惜泉水山林,维护 泉城风貌; (六)遵守公共 礼仪和公共 秩序,自觉排队,文明用 餐,文 明观演,文明 旅游; (七)文明 出行,安全礼让,避让急救车辆,有序停放交通 工具; (八)关爱 帮助残疾人,爱 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九)言行文明, 礼貌待人,讲究卫生,衣着整洁,勤俭节 约,低碳生活,热爱阅读,文明 上网; (十)其他有 益于人与自 然、人与社会、人与人文明和 谐相 处的行为。 第九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 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文明家 庭、文明 校园等群众 性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对表现突出、成效 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3第十条 鼓励和 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 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 护慈善活动参与者 的合法 权益。 捐赠财产用 于慈善活动的,依法 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鼓励和 支持志愿服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 给予表彰和奖 励。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保 护志愿者 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 权益。 捐赠财产用 于志愿服务的,依法 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采取适当的、与自 身能力相适 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 予以奖励和保 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 规定及 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 属提供法律服务和 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 器官、人 体组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依法 给予表彰奖励。 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 器官、人体组织 移植等方面,依法 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为他人提 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 备急救 技能的公民, 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 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 口密集的公共 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在帮助人与受助人产生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为 帮助人提 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 招聘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 4聘用道德 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 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十六条 鼓励和 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利 用本单位 场所、设 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阅读点、爱 心服务点,为 环卫工人和其他需 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饮用水、 加 热饭菜、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机 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 场 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并为老年人、 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 配建更为安全便利的通行、 卫生设施。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 重点治理下列 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 车道通行 ; (三)开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 乱停乱放;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六)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八)向泉池、泉渠乱倒污水污物; (九)在山体保 护范围内 私自开荒种地; (十)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 乱堆杂物,私自种 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 植物; 5(十一)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三)禁烟区吸烟。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需 要,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 不文明行为, 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 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 方案, 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 意后组织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 治理工作 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 动机制, 针对重点治理的 不文明行为, 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 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对重点治理的 不 文明行为以适当形 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文明行为 表扬奖励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评选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 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 养,并做好道德 模范等 评选表彰、帮扶礼遇等工作。 6第二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 纳入教育、教 学内容,培养文明行为 习惯。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交通管理和 文明出行宣传,保持道 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规范、 清晰、完好。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 务记录等机制,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 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完善 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 不文明行为 加强监管,依 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开展经常 性文 明素养教育,推 动移风易俗,治理 陈规陋习。 第三十条 机场、车站、医院等公共 场所,应当设 置醒目 导向标志,保证设施健全完好,加强引导管理, 维护良好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好公用设 施、公共 绿化的维护义务 保障服务区域内设 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一条 公共 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 主委员会,应当 对其区域范围内发 生的不文明行为及 时予以劝 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可以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有 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可以采取 现场拍照等方式向有关部门 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 热线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 给予保护 7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将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 或者受到行政处 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 录入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一 项、第二 项、第三 项、 第四项、第五 项行为之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依据有 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六 项行为,乱涂乱画、 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的,依据 《济南市 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的规 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七项行为, 随地吐痰、 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 清理,处二十 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八项行为, 向泉池、泉 渠乱倒污水污物的,依据《济南市 名泉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 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九项行为,在山体保 护 范围内 私自开荒种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十 项行为,在住宅小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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