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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2016年9月21日莱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 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批准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9年2月 12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莱芜市既有多层 住 宅增设电梯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筑发展,优化钢铁 行业供给结构,促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用,结合本市实际, 1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莱芜区、钢城区各类公共、公益性 建设、工业厂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钢结构建筑,是指结构以各种钢构件受 力为主,使用各种轻质建材为围护体系的建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钢结构应用促进工作的领 导和协调,将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钢结构建筑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钢结构应用产业体系发展工作,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钢结构应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实施工作。 第五条 钢结构建筑应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 化质量、注重标准,龙头带动、集群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钢结构建筑应用应当坚持生态环保发展理念,注重 改革创新,鼓励科技研发,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培育龙头企业 , 拓宽应用领域,加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 第七条 钢结构建筑应用应当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 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再利用为 核心的建筑产业化模式。 第八条 钢结构建筑优先应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 2学校、危旧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 5000平 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 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 建筑,各类工业厂房( 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层及部 分高 层住宅建筑; (三)市政 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 停车场、立 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 位于生态保护区 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 目。 第九条 开展创建钢结构建筑 试点示范城市 活动。 鼓励钢结构及 其部品配套企业创建建筑产业现代化 示范基 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创建钢结构住宅 产业化 基地。 第十条 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 术深度应用,有效 整合市场 需 求、科技创新、产 品开发、设计 服务、材 料供应、生产能力和 安装计划 等大数据。 第十一条 加快钢结构产业系 统化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建筑 与结构技 术、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 术、厨卫技术、管线技术、 环境与保障技 术、智能化技 术及施工建筑技 术等技术体系的关 联兼容。 第十二条 规划、国 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等部门应当建 立与钢结构建筑 相适应的规划、用地、 招投标、 3设计审图、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以及 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 体系,加强对钢结构建筑规划、建造、 维护、再利用 等国家或 者行业标准 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 等部门 应当加强对工 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钢结构设计、制作和 施工方面的技 术培训。 鼓励企业 与高等院校、 中职学校 联合办学,培 养钢结构技 术人才;引进一批行业 急需的钢结构设计、建造、管理 等人才。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钢结构建筑应用的 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的 认知和认同度,引导全社会 形成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的生产生 活方式和 消费模式。 第十五条 对钢结构建筑应用实行政 策扶持: (一)市 财政部门将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纳入建筑 节能与绿 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在享受省级 补贴资金的基础上, 给予一定的资 金补贴,用于 弥补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增量成本 ; (二)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建造 形式的建设项目, 依 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 支持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采取项目 总 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四)对 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的国有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 具 备采用钢结构条件的,规划部门将钢结构应用的 相关要求纳入 用地规划条件 函,国土资源部门 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条件 函将 4钢结构应用的 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五)鼓励钢结构及 其部品配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国有投资 或者国有投资 占主导地 位的钢结构 试点项 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 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确 定承包单位; (七)对采用钢结构的国有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 农村建 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 程试点项目,优先采用项目 总承包模式; (八)公安、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和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 对运载超大、超宽建筑构件的 车辆,在依法规范的 前提下,给 予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的 支持或便利。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应当优先应用钢结构的建 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 未应用钢结构建筑的,应当 在规划、用 地、招投标、设计 审图、施工管理 等环节予以引导。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 立钢结构建筑应用调 度、督 办制度,对本条例 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或损害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领域的钢结构应用促进应当 参照本条例 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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