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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2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 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 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 、 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 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条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 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 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 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 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 落实。 德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 河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参 照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 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的监督落实,并 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 安排做好相关 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 违法行为,并 配合有关部门 依 法处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 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管 理职责。负责工业 企业和城市建成区 外物料堆 场以及预拌混凝 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 按照下列 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3(一)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房屋建筑、市政 基础设 施工程以及国有土地 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 ; (二)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建成区内建筑 垃圾、砂 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 放,市政 维修工程、 国有土地 上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以及道路、广 场等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 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过程中扬尘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及其 配套工程、公路 养护保洁、公路运输 场站以及高 速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 ; (四)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 易产生扬尘物料运 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 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 (六)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商务、农业农村、人 民防空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 相关工作。 第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 作 部门,应当 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 染防治主体责任,防 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 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 依法承担责任。 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 评估和防治措施,并 列入建设 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按规定费率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列入工程造 价 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 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 列入招标文 件和施工 承包合同; (四) 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 防治责任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 承担工程施工 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 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报负责监督管 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 在施工工地公 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 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 重 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 急预案,采取 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 急 措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 容,发 现扬尘污染 违法行为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立 即改正,并及 时 报告建设单位和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防治措施 5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施工工地 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 出入口进行硬化,设 置车辆清洗和污水收 集设施, 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施工工地内的 车行道路应当 硬化,并 辅以洒水等防 尘措施 ;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当 覆盖防尘网或者铺装、 绿化; (五)施工工地内的物料堆 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 工程渣土、建筑 垃圾等,应当采取 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 施;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 泥浆的,应当设 置泥浆池、泥浆 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七)施工 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的相应措施 外,还应当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建筑施工 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 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 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 空飘尘; (二)对 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 垃圾清理时 应当采取 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 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 得高空抛撒; 6(三)土方开 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 已完成的作业 面进行 覆盖。 第十七条 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 相应措施 外,还应当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采取 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已回填的沟 槽,采取 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 (二)路面 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采取 洒水、喷淋等 抑尘措施 ; (三)路面 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 洒水清扫或者使用清洗 车冲刷,道路 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 (四)道路 或者绿地内各 类管线敷设工程 完工后,及时恢 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十八条 拆除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除采取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相应措施 外,还应当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 (一)拆除作业实行持 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人 口密集区以及 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 置防护排 架并外挂密目防尘 安全网; (三)建(构)筑物拆除 后,建筑 垃圾应当及 时清运,不 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 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 (四)采取 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 爆破前应当采取内 外洒 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 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 7措施。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大规 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 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绿化作业土 壤不得直接倾倒在 道路上,种植土、弃 土应当及 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 覆盖、洒水等防 尘措施 ; (二)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种植土和 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 (三)道路中 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 边绿化时,回填土 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 带、行道 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 覆盖或者绿化。 第二十条 物料堆 放场所应当采取 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一)物料堆 放区域应当与道路 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物 料,保持物料堆 放区域和道路 整洁; (二)堆 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 硬化处理; (三)堆 场物料应当采取 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 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 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 堆采取 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 (四)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 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强 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 (五)采用 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 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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