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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18年12月20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四章 促进措施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民阅读权利,培养全民阅读习惯,提高 1全民阅读能力,推动文明城市和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保障重点、资源共享和普惠大众的原则,按照公益性、基本性 、 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有益于公民全面发展和社 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 浓厚氛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建立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全民阅读均衡 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 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制定年度全民 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 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的宣传和引导,协助 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八条 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基本公共 文化服务指导 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 标准,结合本行 政区域内人 口规模、分布和服务 需要,科学合 理地规划公共图 书馆、 农家书屋、社区书 屋、职工书 屋、城市书 房等公共阅读 设施, 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阅读设施目录 及有关信息予以 3公布。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 符合国家公 共图书馆建设 标准。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 达到国 家规定的相应图书馆等级 标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 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 综合文 化站和城市书 房为分馆,村、社区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 点的总 分馆体系, 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 配送体系, 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 向基层延伸。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 综合文化 站应当设 置图书室或者阅览 室,村、社区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 置农家书屋或者社区 书屋,配备图书、报 刊和杂志等阅读资源。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 综合 文化站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 置公 共电子阅览室,并提供免费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因地制宜规划城 市书房的数量、规模和分布,规范基本服务内 容。鼓励和支持 社会力 量参与城市书 房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工会应当加强对职工书 屋建设 的指导与 扶持力度, 逐步形成阅读条 件基本完备、覆盖广泛的 4职工读书设施 网络。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 设施中,应当 包括全民阅读 场所,为居民提 供阅读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出 版物 发行网点和经营性阅读设施。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 社会组织结合自身条 件和实际 需要,通过设 置图书馆、阅 览室、 报刊架、电子阅报栏(屏)等,开展 多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 。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车站、机场、城市广 场、公园、商场、 宾馆、酒店等场所的经营 单位设置报刊栏、报刊架、自助阅读 设施等, 免费向社会公众提 供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阅读 促进工作的推广力度,通过实施全民阅读 品牌创建、主 题阅读 活动引领、优 质阅读内 容推介等活动,引导公民 树立终身阅读 理念,营造全民阅读 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每年4月至6月举办“书香烟台”全民阅读 季活动。在 世界读书日(4月23日)、 孔子诞辰日(9月28 5日)和 其他重要文化 节庆日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开展 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倡导公民 积极参与全 民阅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 的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向公众推 荐优秀读 物,发布全民阅读指导 书目。全民阅读指导书目中应当 包含反映烟台地域文化特 色的 优秀作 品。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 农家书屋、社区书 屋、职工书 屋 应当定 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 丰富图书、报 刊的种类,增加 藏量,提供图书借阅服务,经常性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书 房应当利用 信息化技术, 免费提供图书 自助借还、通借通还等全民阅读服务, 并定期举办全民阅读推 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 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推广人 队伍,制定全民阅读推广 人管理办法, 完善全民阅读推广人 选拔和培训机制,组织开展 适合各 类读者群体的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 个人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充分发挥全民阅读 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开展全民阅读 志愿服务 活动。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 应当为全民阅读推广人、 志愿服务组织和 个人提供免费的全民 阅读培 训服务。 第二十六条 文化团体、 教育机构、读书协会、读书 俱乐部 等单位和组织, 可以通过 举办阅读指导、图书展 览、读书 讲座 等,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 专院校图书馆、科 研单位图书 馆及其他类型的专业图书馆 向社会开 放。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 店延长营业时间,扩展阅读 空间,提供 公益性阅读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对烟台地域文化的发 掘整理,创作 反映烟台地域特 色的作品,讲好烟台 故事,为全民阅读提 供优 质阅读内 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少年儿童阅 读作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重点,高度重 视培养少年儿童的阅 读兴趣、习惯和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 幼儿园 中小学开展与 少年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 为少年儿童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 大力倡导家庭阅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 积极发挥言 7传身教作用,为 少年儿童做好阅读 示范和表 率,通过 陪伴阅读、 亲子阅读等 方式,营造 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促进 少年儿童健 康成长。 第三十条 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 功能齐全的少年儿童图 书馆,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 单独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 域,根据 少年儿童的特点 配备相应的 专业人员,开展面 向少年 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 教育活动, 并为学校开展有关 课外活动 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 家 庭困难的少年儿童提供必要的阅读资源。 鼓励学校、全民阅读 设施管 理单位和全民阅读推广人对 其进行阅读指导和服务, 解 决其阅读方面的特 殊困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服 务机构应当为 老年人、残疾人提 供阅读关爱服务。 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 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 群体的特点, 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 献信息、无障 碍设施设 备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 矫正机构应当 为服刑人员、 羁押人员、 戒毒人员和社区 矫正对象有针对性地 提供阅读资源,开展法 治教育活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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