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1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传承历史 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以下 统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 、 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 80年 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 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 20厘米的石榴树。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 1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城乡总 体规划。 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养护、复壮、抢救、宣传培 训等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 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 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渔业 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 文化发掘、科学研究以及成果应用,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2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 权 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市、区(市)人民政府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 贡献或者提 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 树名木组织普查、 核实认定、统 一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古树 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树木生 长、存活情况 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 (一)名木和树龄 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 一级保护, 由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 确认公布;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 二级保护, 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 门审核,由市林业部门 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确认公布;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 源,实行三级保护, 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经区(市)林业部门 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 确认公布。 第十条 名木不 受树龄限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树木, 认定为名木 : 3(一)国家领 袖人物、外国 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 植树 木; (二)国内外 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 植或者咏 题的树木; (三)分 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 宗教场所、名人 故居 等,与 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 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 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 涵的标 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 类中作为 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的树木; (六)珍贵、稀有的树木;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 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 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认定公 布后,应当划定保护 范围。古 树名木保护 范围,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划定: (一)名木和 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 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 投影外3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 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 2米; 4(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 范围不小于 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城市建成区和 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 其保护范围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另行划定。 第十二条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确 定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 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 : (一)在机关、团体、学 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 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人; (二)在铁路、公路、河流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 古树名木, 铁路、公路和水利设 施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 (三)在自 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 地质公园、林 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该园区的管理单位为 养护人;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 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范围内的古 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人; (五)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 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 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单位为养护人; (六)在 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庭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养护人; 5(七)在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 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 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有 权关系和管理职 责协调所在地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确定养护人。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人责任制。区(市)古树名 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人 签订养护责任 书,可以给予养护人适 当补助。 养护人应当 履行下列养护职责 :   (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养护;   (二)按照 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 (三)发 现古树名木 被盗,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 自然损害,生长势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死亡等情况的,应当 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 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 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 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 置全市统一样 式的古树名木保护 标志。 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 置规范的支撑架、保护 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 施。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 标志 6和保护设 施。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 期检 查、专业养护 :   (一)名木和 一级保护的古树 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 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 每三年至少组织检 查一次。 检查情况记入古树名木 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 范围内新建 扩建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 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 害物品; (四) 其他损害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八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 程影响古树名木生 长的,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 许可手续时,应当合理划 出建设控 制地带,保护古树名木的生 长环境和 风貌。 因公共事业和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 范围 内进行建设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 7方案,并报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 门应当 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 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 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 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第十九条 禁止移植古树名木, 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国家和省、市重 点项目建设, 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 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 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 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和复壮、养护 费用,并 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 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 时报告区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报告 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 核实,并查明原 因;确认已死亡 的,应当按照原 审核程序报上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备案。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 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 可 以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后予以保留。确需砍伐的,应当 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 已规定法律责 任的, 从其规定。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02-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02-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02-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02-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