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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 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 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技术 交易机构 第四章 技术 交易活动管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 技术 交易财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2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 交易活 动,均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 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 领导,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 营分开的原则,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 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是技术市 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 3(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二)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 (三)组织协调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 (四)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 (五)负责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 (七)负责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 (八)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九)负责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技术 交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查处 无效技术合同;  (三)依法查处技术 交易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 为。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协同 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 交易机构4第八条 本条例 所称技术交易机构,是 指以促进技术 成 果商品化为目的,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机构。  具备法人资格的技术交易机构,为独立的技术 交易机 构;在 具有法人 资格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社会 团体内设置的 非法人技术交易机构,为 非独立的技术交易机构。  第九条 成立独立的技术 交易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 件: (一)技术交易机构章 程; (二) 固定的场 所和必要的技术 设施; (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 资产; (四) 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员。 设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机构,应当 具备前款第(一)、 (二)、(四) 项规定的条件。  第四章 技术 交易活动管理 第十条 技术交易活动 可以通过 举办技术交易会、 招标 会、洽谈会、展 示会、信 息发布会、科技 集市以及采取技术 承包、技术 入股、技术引进、组织科 研生产联合体等形式进 行。 各类科技计 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公开招标。招标应5当按照平等、 择优、公正的原则进行。  第十一条 提供技术商品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对 该技术 的可靠性、实用性负责。 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 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的条 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由当事人 约定。 第十三条 技术中 介机构和技术经 纪人所提供的技术信 息应当具有真实性。  技术中 介机构和技术经 纪人提供中介服务, 可以收取服 务费。 第十四条 技术商品的 广告宣传,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其内 容应当与有关的技术 文 件、技术 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向技 术市场主管部门 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 资料,不得迟报、拒 报、虚报、瞒报。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 度。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的 研究开发方、转让方、 顾问方和 服务方应当自合同 成立之日 起30日内, 向所在地的技术市场6主管部门 申请认定登记。  从区外引进技术,技术受让方应当自合同 成立之日 起30 日内, 向所在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 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 记。符合登记条件的, 出具技术合同登记 证明。 第十九条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的,合 同当事人应当 及时向原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或 者注销登 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认定结 论有异 议的, 可以在收到认定结 论之日起15日内,按行政 复议程序 申请复议。 第六章 技术 交易财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商品的 价格,由当事人根据 该项技术 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研究成本、成熟程度、使用范 围以及当事人 享有的权益和 承担的风险等因素议定。  第二十二条 技术交易机构 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 证明, 从技术交易 净收入中按适当 比例提取一定金 额,用于奖励 直 接参与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和促 成技术交易的有 功人员。 7技术交易的买方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 证明,从实施技术 合同项目后3年中最高一年的税 后利润中按适当 比例一次性 提取一定金 额,用于奖励决策 者和有关科技人员。 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 后,有关部门应当按 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信 贷、税收等方面予 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技术市场发展 基金,用于技术 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速技术成果的推广 应用,以 及奖励对繁荣技术市场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2至5 倍的罚款;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 设计、制作、 代理和发 布内容虚假,证明材料不全的技术商品 广告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不正当 手段骗取的技术合同登记 证明, 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 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 5000元至 10000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 由技术市场主管部8门通知有关部门 予以查处。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 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 办 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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