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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 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 易市场管理条例 〉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 正)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国防 教育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 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国防教育第一责任2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并 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国防教育事业。 第五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下列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 (四)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 国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具体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民国防教育大 纲》的规定。 第六条 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和检 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3划;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 理; (五)开展国防教育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宣传资料; (七)培训、培养国防教育教员; (八)负责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 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下列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国防教育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和教育 督导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 划并组织实施; (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 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应当 将国防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五)负责 征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 空、国防交通、 军事设施保 护、邮政、通 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4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 专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 容纳入教学计划。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培 训,应当 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任 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 成员进行培训,应当 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 军事机关应当建 立联席会议制 度或者 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 析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情况,提出 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 意见。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应当接受学校 统一 安排的军事训练。 高等学校学生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级 中学学生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 籍 档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 军事理论课程建设, 提高军 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 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 范化课程管理。 高级中学应当 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生 军事训练工 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 军事训练的计划 安排和组织5实施。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政府 网站,应当开 设国防教育 栏目、节目,普及国防 知识。 城乡公共宣传 栏、通讯设施的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为国 防教育宣传 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全民国防教育 日活动作出具体 安排,对活动的实施 情况进行抽查,并通 报抽 查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按照国防教育 委员会的 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 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教育法 律、法规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 针对不同对象下达 国防教育学 习、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国防教育的 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社会组织实施国防教育 的情况进行抽查,被检查或者 抽查的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 将本地区年度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 情况,报送自治区国防教育 委员会。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 委员会应当建 立和完善国防教育工作 档6案。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 划、建设和管理,为其发 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公 布本自治区 被确定为国防教 育基地的场所 名单,并设 置统一的“国防教育基地 ”牌匾。 国防教育基地的 维护、维修费用, 由各级财政共 同负担。 国防教育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教育法》的规定, 向社会开 放国防教育基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 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社会组织 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由国防 教育委员会 给予通报批评,并责 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 年8月26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国防教育条例》 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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