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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第七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单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 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采取 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共同保护大气环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境质量。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加工、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 运、销售、使用,以及燃煤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 结构,根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总 例。 量控制计划,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 第三条燃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 比重,减少煤炭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过 保障民生、预防为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 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与的原则。 第九条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建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煤 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 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达到规定标准。 增加投入,协调解决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 禁止开采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 问题。 定标准的煤炭。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 高耗煤行业准入,严格控制燃煤火电、钢铁、水泥 管理。 等高能耗重污染新增产能项目。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 禁止在城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环 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市场监管、公安等管理部 境敏感区新建燃煤项目。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 第十一条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 作。 限内,在用燃煤项目应当完成除尘、脱硫、脱硝等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 治理改造,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除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大 尘、脱硫、脱硝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环境保护知识公益性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生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空 态环境保护意识。 气质量改善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划设高污染燃料 - 2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可以划设禁煤区。 定煤改气、煤改电规划,加强城乡配套管网建设, 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做好气源电源供应,推进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划设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 的使用。 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 第十七条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应当采 众的意见。 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沿路抛洒。 第十三条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禁煤区。 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 第十八条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 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硫分、灰分高于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 的煤炭;禁煤区内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炭。 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可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以采取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限制生产 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 等应急措施。 划,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禁煤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 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燃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 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限内拆除。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 善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优 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 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供应。 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环保型炉灶。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 煤炭。 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可以划设禁煤区。 定煤改气、煤改电规划,加强城乡配套管网建设, 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做好气源电源供应,推进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划设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 的使用。 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 第十七条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应当采 众的意见。 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沿路抛洒。 第十三条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禁煤区。 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 第十八条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 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硫分、灰分高于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 的煤炭;禁煤区内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炭。 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可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以采取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限制生产 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 等应急措施。 划,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禁煤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 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燃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 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限内拆除。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 善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优 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 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供应。 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环保型炉灶。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 煤炭。 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可以划设禁煤区。 定煤改气、煤改电规划,加强城乡配套管网建设, 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做好气源电源供应,推进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划设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 的使用。 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 第十七条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应当采 众的意见。 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沿路抛洒。 第十三条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禁煤区。 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 第十八条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 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硫分、灰分高于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 的煤炭;禁煤区内不得储存、销售、使用煤炭。 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应急需要,可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以采取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限制生产 关部门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 等应急措施。 划,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禁煤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 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燃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 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限内拆除。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 善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优 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 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供应。 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环保型炉灶。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 煤炭。 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2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可以划设禁煤区。 定煤改气、煤改电规划,加强城乡配套管网建设, 禁燃区和禁煤区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做好气源电源供应,推进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划设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 的使用。 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 第十七条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应当采 众的意见。 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沿路抛洒。 第十三条禁燃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 煤炭及煤炭制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禁煤区。 炉,应当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达到规定的大气 第十八条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 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应当采取防燃和密闭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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