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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6日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对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 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 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 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名城保护遵循整体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 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 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 和利用工作;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 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 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 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 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名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重 大项目实施的审查; (四)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房屋修缮导则和修缮方案、广 告设置导则、业态发展规划和名城保护名录; —— 2 ——(五)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和 利用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和展示; (七)组织挖掘名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 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名城保护经 费列 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专 项资金对名城保护的 投入。 鼓励单位、 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名城保护 基金,用于 名城保护。 第七条 每年的5月18日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 义务,都有权对 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 劝阻或者检举。 第九条 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名城保护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名城保护和管理 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编制、修改名城保护 —— 3 ——规划、保护详细规划、 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电力电信、 道路交通、 抗震防灾、公共消防、旅游发展、 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 衔接。 第十二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规划工作, 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 度。保护名录应当 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 区位、 界限、形成时间和历史 价值等,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 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 风 貌协调区 构成,具体区 域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名城保护规划划定 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名城保护对象 包括: (一) 由义通河、金钟山、文庙片区、大 佛寺片区、古城 内外历史街 巷、集中成片传统民居院 落、会馆、寺庙、铸钱局 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 格局和风貌; (二) 白雾村古老民居名 宅、会馆、祠堂、寺庙等形成的 整体格局和风貌; (三)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 可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与名城 格局密切相关的 山水林田湖自 然环境; (四)古遗 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 桥、古门 窗、古 —— 4 ——牌匾、古货台、古照 壁、古栅子、古牌坊,名人 故(旧)居、 古树名木、历史 地名、历史建 筑物名称、 商业老字号等; (五) 斑铜工艺、土陶工艺、洞经音乐、小唱灯等非物质 文化遗产; (六) 铜商文化; (七) 其他具有保护 价值的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名城保护重 点:历史城区 东至翠屏直街,南 至 金钟山顶,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通宝路,总面积2.51平 方千米;白雾名村东至沙坝口铁塔,南至白雾村田园机耕路, 西至马家沙沟,北至后公共路上延20米,面积0.53平方千米。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 依法经过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 确定保护的建( 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保 持原有的 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整体 风貌相互 协调; 不协调建 筑物的整 治改造应当符合整体 风貌的要求;已 经破损和濒临消失的建筑物应当 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 手续后, 按照原有的 风貌进行修 复或者遗址保护; 不具有保护 价值或者 影响整体风貌的现(当)代建 筑可以逐步拆除。 建设控制区内 新建、改建的建 筑物的建 筑类型、高度、体 量、色彩及形式应当与 核心保护区的整体 风貌相协调。 —— 5 ——风貌协调区重 点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 格局,新建、改建的 建筑物应当体 现当地文化传统、建 筑工艺特色。 第十七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整体 风貌、建设 风格不相协调的建( 构)筑 物,损害原有建 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二) 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确定保护的历史建 筑; (三) 擅自拆除历史建( 构)筑物中的古门、古 窗、古牌 匾、古照 壁、古栅子、古货台、古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 侵占或者损坏园林 、绿地、古树名木、古井、古碑 古巷道、古 桥、水面、道路; (五) 在历史建( 构)筑物上刻划、涂污或者移动、拆除 保护标志; (六) 侵占或者损毁历史遗 迹、遗址; (七) 擅自对历史建 筑、传统民居、 商铺等进行外部修缮 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构; (八)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 在河道上搭建现代建( 构)筑物及各项设施; (十) 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坝塘或者改变其堤 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 状态; (十一) 擅自挖掘、 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 爆破、取土、挖沙、采石,擅自挖掘 地下空间; —— 6 ——(十二)建设 影响名城安 全及污染环境设施; (十三) 升放孔明灯; (十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装 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等影响名城风貌的设施; (二) 摆放、设置与名城 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 牌匾、遮阳 棚; (三)安 装使用卷闸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 (四) 燃放烟花爆竹; (五) 打井取水; (六)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 不可移动文物 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 养; 非国有 不可移动文物 及历史建 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 养。 非国有 不可移动文物有 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 能力,会泽县人民政府 可以与所有权人协商产权置换;所有权 人有修缮 能力拒不修缮的,会泽县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抢救修缮, 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不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处理的,会 泽县人民政府 可以依法征收。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建 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民政 府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进行修缮。 —— 7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历史建 筑有损毁危险的,由会泽县人 民政府责 令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迁移、重建,应当 由取得文物保护 工程相应资质 证书的单位承建。 任何单位、 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延误对文物进行 维 护和修缮。 第二十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 筑、传统 风貌 建筑保护使用导则。 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 将保护和 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 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名城保护规划和批准 方案对历史建 筑进行修缮的,会泽县人民政府 给予适当资 金补 助,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 给予技术支持,具体办法 由会泽县人 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内 沿街立面、广告 牌匾招幌、摊 位、市政设施、 台阶坡道、铺地、灯光等应当 符合相关规范 要 求,与名城 风貌相协调。 影响街巷风貌的建( 构)筑物,会泽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按照安 全、消防法律、法规 要求消 除安全隐患,配备消防设施, 确保消防安 全。对有安 全隐患的 建(构)筑物,会泽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 令所有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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