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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 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 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2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 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 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行业市场化、社 会化进程,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 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3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城 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 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跨行政区域的,由 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 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文明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 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义务,对 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的劳动,不得 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 符合本市城市容 貌标准。有 碍市容的建( 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 修整4或者拆除。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 保持整洁、 完好、美 观,其造 型、装饰、附属设施等应当统一规范,与 周围环境相 协调 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或者存在脱落等危险,影响市容和 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 清理、整 修,排除障碍,恢复原貌。 临街外立面不得设 置外置式排烟管道或者凌空排水管 道。建 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等影响市容的 物 品。 第十条 临街建( 构)筑物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 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 形式,并保持整洁、美 观。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取 防治污染措施,工程 竣工后应当及时 清理施工 现场,拆除 施工的附 属设施, 保持清洁、整 齐。 收储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在 临街一侧设置围墙、围 挡或者临时绿化带,其外观应当与 周边环境相 协调。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 保持安全、整洁、 完 好,并与 周围景观相协调,可以合并设 置的,应当合并设 置。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水箅等设施,应当 保持 齐全、完整。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等影响市容和公共 安 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 清洁、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严禁破坏城市道 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箱)盖、交通指5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地下管 线综合信息系统。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的管线敷设应 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采取管线入地方式隐蔽敷设;城市 道路、公共场 所上空、建( 构)筑物外立面不得 擅自新建 架空管线设施;现有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产 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进行 改 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 路两侧及其他公共 场所不得有以下行为 : (一) 擅自摆设摊点从事经营活动; (二) 超出商场、商店、餐饮服务等门 店的门窗、外 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三) 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按照实际 需要划 定临时经营摊点,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经营摊点的经营者 应当遵守有关经 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 采取防污染措 施,垃圾、污渍物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 停车区域 有序停放,禁止以下行为 :6(一) 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通行 ; (二) 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停放; (三) 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 场所泊车; (四) 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 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和环境 保护要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 置单位或者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 到整洁美 观、安全 使用、 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时 间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 居民生活和工作的 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 修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 项规划,并 履行有关 审批手续。户外 广告设施应当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广告内容 要 健康、文字规范、 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 信息,并 负责管理。 广告发布 者应当及时维 修、清洗、更换已经破损、褪 色、脏污或者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并及时加 固或者拆除 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期满后的广告应当及时 拆除。 禁止在建( 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 树木、山7体上粘贴、涂写、刻画、喷涂广告等 影响市容的行为。 禁止在城市道 路及其两侧、公共广场和公 园等公共场 所散发广告 或者其他广告宣传 品。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城市总 体规划 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 项规划,城市环境卫生应当 符 合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推进各 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无 害化处 置和综合利用工作,设 置各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 计要求和环境卫生 设施设 置标准,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 的维护、 修复、更新,保持设施整洁、 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占用、损 毁、停用、迁移、改建、 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的,经 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 拆的原则,由 拆除单位按照标 准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 垃圾实行分 类收集、集中处理和 综 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 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8定投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 垃圾应当定时、定 点收集、运送,并做 到日 产日清。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收集、运输和处 置生活垃圾,严格作业标准。 实行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 从事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经营产生 的餐厨垃圾,应当 交由专门单位 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 随意倾倒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工业 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和 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 独收集、运输和处 置,不得 混入生活 垃圾或者随意倾倒。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 筑垃圾应当在 物业服务 企业 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 地点堆放,并与生活 垃圾和 其他废弃物分别归集。 维修道路及公共设施 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 或责任 人应当及时 清除,并采取防污染措施,保持经营场地以及 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 粪便的清理处置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 清理的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 清运、消毒、密闭运输,保持厕 所内外清洁。 化粪池应当按照设 计要求定期进行清掏,符合安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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