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 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 务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 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 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 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 审慎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创新与监管并重,保持金融健康 — 1 —平稳运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履行金融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 履职问责。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 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金融工 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制定金融发展扶持政策,保 障地方金融工作经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 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 统计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 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 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自 — 2 —担风险,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 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 业道德准则,教育会员遵守金融法律、法规, 完善行业自律管 理约束机制。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 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规定,经有权 机关按照法定 程序批准或者备案,取得相应经营资 格。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金融 消费 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介给适当 的消费者和 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 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时, 应当以 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 策的信 息,充分提示风险。 — 3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 要求,建立 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 质量、风险 准备、风险 集中、 关联交易、资产 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 度。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 向住所地人民政府 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报 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 告、风险 事件情况等重大事 项。 第十三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不 低于人民币一 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 批准的区域范 围内,按照 小额、 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 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小 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 供贷款和相关 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 资担保 项目评审、担保 后管理、代 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 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 度。 第十六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 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 全财务会计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在典当 期内不得 出租、质押、 抵押和使用典当 物。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 可以采取直接租赁、 转租赁、委托租赁、 联合租赁等 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 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 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 分类管理制 度、 — 4 —承租人信用 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 预警机制 等。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 社员制、 封闭性原则,建立 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 构,有 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 可控原则, 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 制度,实行 投资者适当性 准入管理,加强交易信 息系统和资金 账户安全性建 设,提供优质高效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解 散的,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对 相关业务承接以及 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依法 接受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 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 注销业务 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 告。 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 发展规 划和监管 要求,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 派出机构制定全 省金融发展规 划,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 — 5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 源 等因素,支持西部金融 中心等现代金融 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 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现代金融 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扶持,做好 机构培育、市场建 设、人才引进、环境营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营商 环境, 加大金融机构 引进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 辖区内设立总部或者 区域总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 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 式,加快发展征信、信用 评级、资产 评估、保险代理和经 纪、融资 仓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 中 介服务组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地方金融组 织进行 技术、服务、管理等方 面的创新, 完善金融创新 激励和 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地方金融组 织对小 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提 供金融支持,加 大对贫困地区的金融 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 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 息综合服务平 台,与 — 6 —省社会信用信 息平台、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构建 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 才培 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并在 落户、居住、子女教育、 医疗等 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金融风 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 置方案,建立金融信 息共享、风 险处置等协作机制,承担防范和处 置地方金融风险责 任。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 融组织信 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 名单以及 相关行政 许可和备案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应当加 强与所在地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 派出机构的信 息沟通和协调,提 高金融风险防范处 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 — 7 —监督管理职责 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 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 项有关的 文件、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 存;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 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对地方金融组织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 行约谈和风险提 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并应当 出示合法 证件和检查通知 书。检查结 束后应当依法 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 碍现场检查和调查 取证。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发 现地 方金融组织 存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 隐患的,应当对其重 点监 控,进行风险提 示;对已经形成金融风险, 严重影响金融秩序 和金融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地方 金融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 暂停相关业务, 采取查封、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03-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03-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03-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03-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0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