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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 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 1 ─ 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 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 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 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 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 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 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 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 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 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 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 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 2 ─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业教育联席 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 工会、行业组织组成。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 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 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 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 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水利、商务、文化 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 市场监督管 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 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 明确负责校企合作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 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 3 ─ 质量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 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 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利用 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 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 合作。 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 商、签订合作协 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 项。 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 性实习实训基地、学 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支持企 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 室 等。 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与企业共同设立实 习实训岗位。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 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 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 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 第十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 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 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 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 独立的人─ 4 ─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 元投资主体的职业 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 跨境合作, 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 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 采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 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职工 继续教育、职 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 价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 单独招收企 业在职员工开展学 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 岗位需求,开展 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 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 模式,实行联合 培养。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 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 设置专业、研究制定专业 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 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新设专业,应当有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 论证 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行业组织可以根据 需要推荐或者组织多 家企业参与。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企业实 践制度,依托开展校企合作的─ 5 ─ 企业,建设学校教师学 习培训基地。企业应当为参加企业实 践 的教师提供支持和便利。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 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 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 习计划, 明确实习任务,完成教学目标。 学生到合作企业实习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 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企业和学生应当按照协 议履行相关义务。 学校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 案要求,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场所 建设和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做好师生校内 外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接纳学校学生实习。规模以上企业应 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实 习。 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给予一定 的补助。 第十七条 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 上。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报酬。─ 6 ─第十八条 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 约定为实习学 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 校和合作企业为实 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 保险。鼓励有条件 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 第十九条 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劳动 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师应当 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践要求 和所在实习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 纪律,服从企业管理,爱 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践任 务。 第二十条 学校在尊重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优 先向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 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按照 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购 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7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学校办学 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 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其中财政投入 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 补偿 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 整合设立校企合 作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校企合作的以下用 途: (一)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 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 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 果 转化; (五)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 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 设; (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 训、学徒培养等给 予奖励补助;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 捐助 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校 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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