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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第一章总则 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章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 第三章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 第四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 第五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六章预警和应急 (二)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 第七章法律责任 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 第八章附则 机组等实施方案; (三)协调推进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 第一章总则 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 (五)其他重大事项。 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 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 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 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 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 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 作。 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 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 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 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 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 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55—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 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 管理: 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产业结构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 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煤 分工。 电机组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气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 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 (三)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 护大气环境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船舶的大 监管与执法职责分工,配备相应工作力量。 气污染防治,负责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 道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五)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升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 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动。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 炭和油品的质量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的行为,以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拆除、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规范 搅拌站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集中供热等 执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时处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市政、房 理举报。 屋建筑等建设工地和建成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 治以及建成区禁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 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 督管理工作; 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九)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山开 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 采、岩口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 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督管理工作; 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建 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 成区周边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 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体措施,给予必要的扶持、支持和帮助。对在防治 —156 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 每年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的规定,根据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 第二章监督管理 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下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重 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污染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 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 后向社会公布。 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 第十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注区人民 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 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 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据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 第十四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 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 制度。 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 下列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规 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施工 定: 工地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有关监督管 (一)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 理部门联网。 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 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 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 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天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天气 向等; 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向社会公布县(市)、区 (三)取得排污许可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 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要求;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四)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对排污单位错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峰生产的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 拒绝、阻挠。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针对钢铁、建材、焦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秋冬季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 峰生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157 — 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 第四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人对本级人民政府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 第二十八条钢铁、火电、建材、焦化、铸造 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 等企业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设专用物料大棚; 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 围挡、遮盖、喷淋、绿化等措施。物料堆放场所应 省有关规定,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建立大气污染 当进行地面硬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喷淋、雾炮 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等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大型煤场、物料堆放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负 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准 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 海经济区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 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 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 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 染联合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人、 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 落后产能淘汰、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的协调工 见泥土、物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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