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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三章 政府推进 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 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 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1 ─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以 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 未成年 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四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促进 未 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 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 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 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部 门、妇女联合会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 2 ─游、卫生健康、 广播电视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 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教育工 作。 第七条 对为家庭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八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 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实施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 直接 责任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 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 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必备 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 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 的身心发展规律和 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 、爱国主义、社会 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 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 养成优良品德、健─ 3 ─ 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 理、 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 思 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避免重智轻 德、重知轻能、过分宠爱 、过高要求 ,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教 育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 睡眠、娱乐和体 育锻炼时间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禁止 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 陪伴未成年人参 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 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吸 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校园欺凌 等行为。 第十三条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 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 育。 父母确因外 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 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 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 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代为监护的人应当按照委 托要求抚养 教育未成年人。 委托他人代为监护的,父母 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 校; (二)与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 会、就读学校、代为监护的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 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 (三)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 女团聚。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自觉接受学校的家庭教 育指导,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主动与学校 沟通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 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 活动。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义务。 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 行家庭教育义务,任 何 一方不得拒绝履 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 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 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因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 5 ─ 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 第三章 政府推进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 纲和家 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 城乡 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城乡 社区教育机 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 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 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 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相 关社会组织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 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向家庭免费提供针 对 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 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 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鼓励研发易于接受 、便于互 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 6 ─服务新媒体产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闲散未成年人、流浪 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刑 或者强制隔离戒毒 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 家庭教育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必要帮助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 残等特殊困境 未成年人关爱救助 机制,根据特殊困境 未成年人 的家庭教育实施情况,组织 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以 及常态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 帮助。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学校的家庭教育 指导工作,督促幼儿园、中小 学、中等职业学校组 建家长学校; (二)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 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 划,推动高等教育机构加强 家庭教育专业学科 建设和科学研 究,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 才; (三)根据省家庭教育指导大 纲和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 心发展特点,确定重点内容,组织编写家庭教育指导 读本; (四)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育督导 范围,依 法实施教育督导。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 婚姻登记 机构、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 7 ─ 动。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 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 化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宣传,鼓励开发相关公共文化服务产 品。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 指 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 容。 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站点、家长学校。 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 建立健全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 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队伍,开展家 庭教育指导活动,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 职工业务培训内 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不得收取 费用。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发 挥家长委员会的作 用,推进家校合作, 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应当建立家长 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 定期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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