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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1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应县佛宫寺释迦塔(又名应县木塔, 以下简称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 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研究 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佛宫寺释迦塔包括塔体、地宫以及佛宫 寺其他文物。 第四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 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1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 组织领导,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 。 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佛宫寺释迦塔保护主体责任,负责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佛宫 寺释迦塔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佛宫寺释迦塔保护 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的监 督管理。 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 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 应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和自然资源、 公安、 应急管理、 生态环境、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根 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 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佛宫寺释迦塔 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佛宫寺释迦塔作出贡 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2 —第九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 (二)国家、 省、 市和应县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 费;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开展合作项目所得收入; (五)其他资金。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 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东、西、北侧以佛宫寺 现有围墙外扩 15米,南侧延至西街路北侧。 保护范围 边界应当 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 核心区为佛宫寺现有 围墙以内。 在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 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 携带明火,吸烟; — 3 —(三) 燃香焚表; (四) 涂污、刻划、损坏文物; (五) 擅自移动、破坏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 标志; (六)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佛宫寺释迦塔的 石刻、彩 塑、壁画等;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佛宫寺释迦塔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 进行任何与考古、文 物保护 措施无关的建设工 程,不得 进行任何影响佛宫寺释迦塔 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 性、完整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范围 核心 区。因应急抢 险、修缮施工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 征得佛宫 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的 同意。 第十三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建设 控制地带范围为:东 至瑞 东北路,西至大同路,南至新建东西 街,北至荣乌高速公路, 文物保护范围以外的 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Ⅰ类建设控制区、Ⅱ类建设控制区和 Ⅲ类建设控制区。 Ⅰ类建设控制区范围: 瑞东北路向北延长线以西,北环 路 以北,大 同路向北延长线以东, 荣乌高速公路以南区域。 Ⅱ类建设控制区范围: 瑞东北路以西,东西 街以北, 迎宾 — 4 —北路以东,北环 路以南区域;南街以西,西 街以南,迎宾路以 东,二 道巷以北区域,以及 此区域南侧辽代街东西边界以内区 域。 Ⅲ类建设控制区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以内,文物保护范围 和Ⅰ、Ⅱ类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布实 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规划》 执行。 第十四条 佛宫寺释迦塔建设 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存放爆炸物品; (二) 燃放孔明灯; (三) 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它污染环境的 活动; (四) 未加盖苫布或者不采取其它防污染措施的运煤车辆 和拉运其它污染物的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实施佛宫寺释迦塔 修缮、 抢险加固、 保护 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 程,应当制定文 物保护工 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批准后,由具备相应 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国家、 省组织实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 程项目,市、 应县 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 5 —积极支持、全力 配合。 第十六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严格执行文物 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 完善应急预 案,配备防火、 防雷击、防盗、防破坏、防生物病害等设施设 备;发现安全 隐患 应当立 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 时向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 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 影响释迦塔 保护的各 种因素开展日常监 测,对监 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定 期监测报告,经市、 应县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对释迦塔出现的 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应当及 时进行反应性监 测。 第十八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 管理档案,准确、完整记录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 事件和具体 数据。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佛宫寺释迦塔的利用遵 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 促进保护、 服务公众的原则, 坚持公益优先、合理适度。 利用佛宫寺释迦塔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等项目,应当 符合佛 — 6 —宫寺释迦塔的历史和文化 属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依法 开展非公益性合作项目,所得收入应当用于佛宫寺释迦塔保护 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佛宫寺 释迦塔历史、 科学、艺术、 社会、 文化等 价值的研究和传 播,支持 与佛宫寺释迦塔相关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二十一条 制作出 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 需拍摄佛宫寺释迦塔文物的,应当依法 办理相关 手续,在佛宫 寺释迦塔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 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 有具体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应县 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或者处以五十 元以 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机构予以 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 7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 尚不严重的, 由 公安机关 或者文物所 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 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分别由应县人 民政府公安、 生态环境、 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阻碍有关行政机关和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 处罚 法的规定给予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佛宫寺 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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