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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 (2019年1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和谐稳定 第三章 乡风文明 第四章 人居环境 第五章 治理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保障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 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乡村的依法治理及保障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治理以村民为主 体,坚持自治、 法 治、 德治相 结合,促进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乡风文明、 生态宜居、治理 有效。 第四条 乡村治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强化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责任、激发村民内生动力和进取能力的体制 机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治理的具体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 农业农村、 水利、 民政、 文化和旅游、 民族宗教、 教育、 司法 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乡村治理行 政执法职责。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民会议制定 村规民 约,实现村民自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乡村治理中 2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县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 举报制度。 对乡村治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和谐稳定 第七条 乡村治理应当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开展平安乡镇、 平安村、 平安单位、 平安家庭 等创建工作,以平安创建助推乡村 和谐稳定。 第八条 乡村治理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爆物品、管制器具 以及剧毒、 易制爆、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产、 购、 销、 储、 运、 用、 销毁等全环节管控,实行定点经营、实名登记、流向监管。 第九条 乡村房屋出租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人不 得将房屋出租给 无合法有效 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 雇主、用工单位 接纳流动人 口的,应 当向村民委员会 或警务室报告,由 警务室完成信息采集、比对、 核查等工作, 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履行流动 人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 情况。 3流动人 口离开的, 警务室应当完成信息注销、 上 传登记、 核 对等工作, 并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履行流动人 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 情况。 第十一条 禁止对不 含肉类、乳类及动物 油脂成分的食品冠 以清真字样;禁止将清真概念扩大到食品领域 之外的其他领域; 禁止借不清真之名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 第十二条 禁止穿戴或者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 禁止制作、 买卖、收藏、穿戴、佩戴、使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的服饰、徽章、器物、 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等。 禁止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新建、重建、改建、扩建、 维 修寺观教堂 等宗教 活动场所及设施。 宗教活动场所及设施 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或者存在不能保 证依法正常开展宗教 活动等情形的,应当 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履行乡村治理工作职责的人员应当教育、 引导村 民远离非法宗教 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 和普及国家通用 语言 文字教育,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能力培训, 增强村民 熟练掌握和运用 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能力。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 将有关 4规范民 间借贷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有效 调解民间借贷纠纷。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规范统一的 《民间借贷合 同》范本。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应当明 确借贷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 系和借贷利率等内容。禁止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 利息。借贷利 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乡镇司法 所应当为民 间借贷合同提供借贷登记、 合 同见证、 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乡风文明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 精神文明建 设,引导、鼓励村民 参与文明乡镇、 文明村、 文明 户等创建 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 将精神文明建设 纳入村规民约, 培育文明 乡风、 良好家风、 淳朴民风, 提升村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 文明程度。 第十八条 村民应当 尊重、热爱、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 化,自 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 华民族共有 精神家园。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残助学、 扶弱济困、赈灾救灾、医疗援助等公 益活动,保障公 益活动当事 5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 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 会等形式听取村民 意见,依据本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风 俗习 惯,将红白喜事等活动的范围、 办席标准和规 模、彩礼、礼金等 上限纳入村规民约。 村民应当自 觉抵制以收受礼金等为目的的 宴请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制止和 打击非法婚姻。 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培育礼俗新风。 鼓励村民委员会 统一组织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 引导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教育 未成年人遵守文明 行为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关 心关爱留守儿童和外来务 工人员的 未成年子女,加强对监 护行为的督促 指导。 禁止纵容或者放任未成年人 辍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 将赡养人履行对 老年人的 赡养 义务纳入村规民约。 赡养人应当履行下 列赡养义务: (一)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 老年人经 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 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 特殊需要; 6(二)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 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对 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 老年人, 赡养人应 当按月 或者按照约定 时间给付赡养费; (四)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地, 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 老年人的 牲畜和苗木等,收益归老年人所 有; (五)对 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 承 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 ; (六)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 赡养人以及 其他家庭成员,应 当经常 看望、问候老年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 殡葬习俗改革,倡导丧 事简办、厚养薄葬,鼓励节地葬、生态 葬,禁止乱埋乱葬。 村民委员会应当 把改革殡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群众 性的丧事活动组织,为村民 提供殡葬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举行殡葬活动应当 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 有关规定,不 得影响公共环境、 妨害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 不得在街头、巷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 哀乐等活动。 7不得在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文 明行为公 益宣传,倡导文明理 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 文明行为。 第四章 人居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乡村规 划应当符合乡村实际,体现乡村 特色, 实现自然环境 与村容村貌相协调,与产业发展、 土地利用、 环境 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规 划编制程序, 组织村民 参与乡村规 划编制,加强乡村规 划成果宣传。 村民委员会应当 将遵守乡村规 划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 按规划实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乡村建设应当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 时 序分步实施, 并统筹乡村基 础设施、 公 共服务设施 与城镇各 类设 施并网共享、互联互通,推进城乡 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 护水生态安全和经 济适 用、 村民 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卫生厕所,实施 厕所粪污治 理。在集镇、学 校、医院等人员 密集场所推广使用卫生厕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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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2019-04-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2019-04-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试行)2019-04-0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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