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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8年12月12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保障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相 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规划、建设。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 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城乡统筹、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 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规划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 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 织实施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别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工 作。   市、县级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小学校 、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 行投诉和举报,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 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区位差异、现有教育资源和中小 学校、幼儿园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布局以及规模等管控内容。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 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报送的审批材料中,应当 附具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专家、 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采纳 情况说明。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公共利益 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 校、幼儿园用地布局以及规模等应当作为强制 性内容纳入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纳入乡规划或者 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 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据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 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 局专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等,及时对不适应发展 需要的中小学 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 修改,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控制 性详细规 划要求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选址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控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 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论证, 另行规划出不小于原规模的中 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征 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后,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 置规模和占地面 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十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级中学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 办学规模控制在二十四班至六十班,生 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十三平方米,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按照国家有关设 置标准执行;   (二)每千人按四十五名初中生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 级中学。每二万人至四万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十八班至三十六班 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   (三)每千人按九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 。 每一万二千人至二万四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二十四班至四十八 班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四)每千人按四十五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套建设相应规 模幼儿园,每四千人至八千人设置不少于一所六班至十二班幼 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 地面积应当在前款标准基础 上增加十平方米。   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 占地面积不小于相应小学和初级中学 分别占地面积之和。   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 当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中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生均占地面积 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 造时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农村地区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 学或者教学点,保障学校布局与 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 相适应。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地区新建初级中学,以乡 (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 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人口不足一万 五千人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设 置。   农村地区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 趋势,乡(镇)和村可以独立办园、设立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三章 用地   第十七条  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 定实行划拨,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 指定的教育机构 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民办中小 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申请,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 设用地进行地界勘验测绘、土地登记,并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范围内不 得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 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公办中小学 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地 上建筑物。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 舍和场地。 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提出 重建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重新建设。   重新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 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 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占地面积低于本条例 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当 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停办、合并、分立 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 整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 提出方案,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 终止办学时,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 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 预算。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 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应当减免;对于本市 设立征收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 下列渠道筹 措: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等财政 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 捐赠;   (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   社会力量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享受国家和 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选址要求和工程建设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 达到建筑 工程质量、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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