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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 忻州市滤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2日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一)组织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综合规划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滤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 编制; 保护,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沱河流域开 (二)审查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和 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实施方案;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淳沱河流域 (三)制定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各项经济和 实际,制定本条例。 行政措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沱河流域(以下简 (四)制定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称流域),是指位于忻州市境内的沱河河流源 实施方案; 头、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 (五)制定沱河干流及其支流源头治理方 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 案; 本条例适用于流域内生产生活、开发建设、 (六)协调流域干流、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 生态修复与保护、投融资保障、监督管理等活 工作; 动。 (七)根据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际情况, 第三条流域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政 需要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复、综合治理的原则。 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生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 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展规划;加强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施山水林 做好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田湖草和河流源头综合治理,保障流域经济社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河长负责制,落实本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流域生态修 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复与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流域生态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 修复与保护的重大事项。 管等责任。 市人民政府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 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产品、新材料,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 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 物处理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育,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 第三章生态修复 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破坏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流域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节水优 的行为。 先、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流域生态 环境承载能力。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水资源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上下 第十条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 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流域内 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淳沱河流域山西段生 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调 态修复与保护规划》是淳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 配外调水,充分利用矿坑水和再生水,有效涵养 保护的综合规划。 和保护地下水。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规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河 划,编制淳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 道、湖泊(库)和其他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制定岸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线利用管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应当 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 沱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河道、岩溶泉域重点保 及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护区的自然修复和保护。禁止在流域内建设妨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碍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 应当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规划的目标和任 其他妨碍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活动。 务,明确责任分工与项目工程责任主体,保证规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 划的有效实施。 乡人口密集段实施生态型河道改造,现有干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 支流大堤外侧和滩涂低洼地带建设堤外湿地, 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淳沱河流域产业发 低洼段设堤防。 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 本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河滩 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能和产品目录, 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整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治规划,逐步将占用的河滩地恢复为蓄水湿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资源和 第二十条流域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加大植 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 树造林种草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加高郁闭 优化产业结构。 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源涵养林 流域规划,将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和 地和天然草甸用途。不得违法占用、征用、征收 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 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和天然草甸。 8-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施,退地还河。 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流域内野生动植物 禁止在河源、河道保护范围内堆放、倾倒 生存环境,逐步恢复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群主要 砂、石、土、研石、尾矿、废渣等废弃物。 栖息繁衍场所,对野生动植物种群及栖息地进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行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 照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境,采取人工措施予以恢复。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在流域规划保护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 建立和实施林地、草地、湿地、耕地生态补偿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 度。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 河源泉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 理措施。 偿和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按照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 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源的要求和 水体的自净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 第四章生态保护 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 第二十三条流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 施排污总量控制。 避让生态保护区、河流源头和岩溶泉域重点保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的 护区,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提高防 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治标准,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沱 第二十四条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总量 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水环境保护无 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年 关的项目,不得从事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 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 动。 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第三十条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 批准的水量配置方案,确保断面流量符合控制 生活污水应当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 指标。 处理设施处理。禁止城乡生活污水、垃圾直接进 第二十五条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未经 入河道。 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凿井取水。 新建集中处理污水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 地下水开采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 磷达标排放要求;现有的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 和限采区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在禁止开 脱氮除磷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 采区内,不得新开凿深井;在限制开采区内,不 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技术改造。 得增加地下水取水总量,并逐年削减地下水取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 水量;地下水开采区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不得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 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开采强度不得超过地下 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 水补给量。 技术,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 第二十六条禁止围垦河道。本条例实施 可降解地膜,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倡导粪污 前已经围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资源化利用,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防止农业面 9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1 源污染。 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第五章投融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 来源包括: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法征收的各类生态保护税收、规费;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在流域内建设妨 (二)国家、省、市、县(市、区)生态保护专项 碍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 资金; 其他妨碍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活动的,由市、县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资金收人; 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 (四)其他资金。 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 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应当列人本级 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 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人。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流域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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