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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 (2019年2月26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市场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 序,优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知名旅游─ 1 ─ 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 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 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相协同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 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 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 入和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行旅游联席会议制 度,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 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 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 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工 作。 ─ 2 ─第五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 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宣传推广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旅游经营者 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为会员提供市 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服 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 为 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以及有 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八条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普查、评估,建立规划编制、资 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所 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的要求,组织编制市旅游 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 ─ 规划、市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县(区)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和发展乡 村旅游应当将乡村旅游与新农 村建设以及美丽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建设相结 合,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环境卫 生、消防、绿化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改 造和管理。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 划编制工业旅游、文化旅游 、体育旅游和生态康养旅游等产业 融合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工业旅游规划和发展工业旅游应当突出 城市工业历史 文化底蕴、特色工艺流程展示、重点企业形象宣传,开发特色 工业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源 头的体验消费需 求。 编制文化旅游规划和发展文化旅游应当 挖掘西楚文化、大 运河文化、红色文化、酒文化以及其他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 资源等历史文化元素,结合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传统戏 剧、民间手工艺等,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 满足旅游者文化 领域消费需求。 编制体育旅游规划和发展体育旅游应当借助健身休闲运─ 4 ─动、体育赛事活动等体育元素,开发特色体育旅游产品,满足 旅游者健身、运动和游览的消费需求。 编制生态康养旅游规划和发展生态康 养旅游应当利用旅游 度假区等区域的生态资源,结合医疗保健资源,开发特色生态 康养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养生的消费需求。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交通规划、生态 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 源地、森林公园、湿地、河道岸线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 等,应当充分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 公 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 要素 发展。 旅游资源丰富、旅游项目集中的区域,应当优 先规划和建 设交通、通讯、供水、电力、环保、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旅游发展规划,并对 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 布。 旅游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 5 ─ 准。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把符合规划要求的重 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列为年度 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安排旅 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市场开拓、 旅游商品开发、旅游 文化挖掘、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人才队伍培养、重大旅游项目 和重点旅游企业扶持等。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 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 相关产业发展基金应当对符 合规划要求的旅游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使用相关涉农财 政资金,培育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提升村容村貌, 改善乡村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 理等基础服务设施。─ 6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 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品推广等。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 土地供应计划 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 ,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 贫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厂矿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 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 鼓励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按照规划要求 和用地性质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 经营活动。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等依法从事旅游经 营,享受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 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 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 当依法作出许可。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旅游合作 机制,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宣传推广、信息共享,推进区域 旅游一体化。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旅游经营者根据实际 情况开发兼顾─ 7 ─ 相关景区(点)的区域旅游线路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餐饮行业组织发掘 本地旅游特色商品和特色餐饮,建立旅游特色商品和特色餐饮 品牌推荐名录。 鼓励本地旅游特色商品、特色餐饮在景区(点)、游客集 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展示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优惠政策,促 进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宾馆、饭店、旅行社、景区(点)的用水、用电、用气、 用热,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 惠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 政府应当确定本地的旅游形 象及其形象标志,并统筹组织宣传推广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 形象宣传计划, 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商业中心、景区(点)、旅游饭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 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 位置设置宣传旅游形象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旅游产品市场开 发、推广、营 销等活动提供平台支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旅游经营者参加推介 会、博览会等活动,宣传、推介本地旅游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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