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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8年12月2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经山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 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 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1  第四条 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国卫生运动 委员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活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爱国卫生工 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 办)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确定专(兼)职人员 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 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 。 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 2(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 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考核;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 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社 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 健 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 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 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根据国家 、省和市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 生。 第十条 公民有参加本单位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 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 3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 和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 和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 和健康促进的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教育、科 技、体育、文化和旅游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宣传普及工作。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 身特点,组织开展 对职工、 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教育 和健康促进活 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健 康知识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车站、商场、广场、公 园、影剧院、宾馆、居民 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 置健康教育 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 宣 传。 4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 治理 规划, 完善环境卫生 基础设施,建 立环境卫生管理 长效机制,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职 责,对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 筑工地、 校园周 边、农贸市场、 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 共场所 等区域的环境卫生 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 达到以下标准 : (一)城市主次 干道和街 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环 境整洁; (二)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运输体 系完善,收集运输 设备设施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 数量足够,保持清 洁、卫生和设 备设施完好; (四)城市水 面、绿地定时进行养护清洁,保持整洁美 观; 5  (五)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 范,环卫设施 齐全,配备卫生 管理和 保洁人员,活禽经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 保标准, 待建工地管理 到位,围挡规范; (七)居民区 庭院、楼道保持干净卫生。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 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 厕、污水治理、生活 垃圾集 中收集和处理 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 产、生活卫生条 件,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 厕、户厕建设应当 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 垃 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管理和处置设施建设, 逐步实行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应当建 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消除苍蝇、 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 效控制病 媒生物密 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鼓励个人和家 庭搞好家居卫生,积极参与病 媒生物灭杀活 动。 6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集中 式供水场所、医疗卫生机 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 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 粮 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 贸市场、建筑物管线、废品收购 站、公共 厕所、市政管 井、下水道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 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 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管理 者,应当建 立健 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 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配备专人 负责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 范,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 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丢弃动物尸体; (四) 从房屋内和行驶的车辆上向外抛 洒废弃物; (五) 在城市道 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 刻画、张贴; (六)在规定地 点外堆放建筑垃圾,废弃家具、家电等物 品; (七)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7  (八)携带除工作犬外的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 (九)其他 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 第二十二条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 部门、各行业的控制 吸烟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 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烟草专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 构、学校、公共交通工 具、互联网服务场所、旅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文化、 娱 乐、公共体育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 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 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 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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