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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9年2月28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湖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 ,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 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 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 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 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 实行政府领导、 部门负责、 群众参与、 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 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基础 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下列活动 : (一)投资卫生基础设施、 农村改水改厕、 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 ; (二)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3(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卫会应当集中宣 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 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 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 完成同级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 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 实行成员单位 分工负责制。 各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 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 办)是爱卫会的 办事机构, 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4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 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 村( 居)民 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 确定责 任人员,实行 庭院、 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 秩序责 任等制 度,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 报告、重大事 项协调、 督 查和社会监督等制 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 机制,组织 协调社会 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在发生传 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 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推动 落实联防 联控、群防群治的 具体措施。 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十三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 与教育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 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 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网络。5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要 求,采取多 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指导、 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 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意外 伤害等的防治知识和技 能的培训、宣传。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 业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健康 培训,控 制职业伤害、职 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 求开展健康教 育活动,加强健康 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习惯,提高学生自 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学 习健康知识和技 能,养成健康 文明的 生活方式, 遵守卫生行为规 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 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 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四)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五)从建 筑物、车内向外抛物;6(六)在 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 上乱涂写、乱 刻画、乱张贴; (七)其 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应当积极开展卫 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在传 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期 间,开展卫生防 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配合做好 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 车站、机场、商场、 广场、 公园、酒店、影剧院、 集贸市场等公共 场所以及 居民小区应当设 置健康教育宣传 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七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禁烟、 控烟宣传 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 营造无烟环境的 意识。 禁止在公共 交通工具、室内公共 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制定 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设 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专 (兼)职禁烟监督员。 任何人都有权制 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草制品。 烟草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 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草 制品的标志。对 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 求其出示身份证 件。7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九条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 综合整 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 度,组织开 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提高城乡环境卫生 整体水平。 制定和实施 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 充分考虑爱国卫生工 作需求,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 生活 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建 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 第二十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城乡生活垃圾的 收集、 运 输、处置设施建设, 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 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 好农村生活 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推行农村生活 垃圾户集、 村 收、乡镇转运、 县(区) 处理,落实专门保洁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 订村规民 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 庭院卫 生整治和公 益卫生活动,保持 庭院和村庄卫生整洁。 医疗卫生、 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 城乡8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因 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 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 当加强 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背街小巷、 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废 品收购贮存点、 公路铁路沿线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 保持环境卫生 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和实施农村厕 所改造规划和年 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推进农村卫 生厕所建设和改 造。 农村卫生厕所应当 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 标准和要 求,合 理选择地点和处理模式,避开水源及其他水体,与农村生活 污 水治理 衔接,不得对水体 造成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 农 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 土壤和农 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 业生产经营者规范施用肥 料、农药;科学划定 畜禽禁养、限养区域, 依法限期关闭、搬迁 禁养区域内的 养殖场,监督动物 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病 死动物和 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设 餐厨垃圾收运、 处理设施,对 餐厨垃圾进行集中 处置。 餐饮服务经 营者和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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