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广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文 件 粤 常备〔 2019 〕 30 号 总 第 号 备 案 报 告 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深 圳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已 由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自 2019 年 4 月 12 日起施 行。现 将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决 定 、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报 告 , 深 圳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该决 定的 公 告 、该 决 定、法 规 修 正 后 的 正 式 文 本 、 说 明 一 并 上 报 备 案 。 — 1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45 月 5 日 — 2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批 准 《深 圳 市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 的 决 定 (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一次 会 议 通 过 )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审 查 了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请 批 准 的 《 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 , 该 决 定 与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抵 触 , 决 定 予 以 批 准 , 由 深 圳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施 行 。 — 3 — 关 于 《深 圳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 的 审 查 报 告 ——2019 年 3 月 26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次 会 议 上 广东省人大法制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柏阳 主 任 、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 各 位 委 员 : 现 将 法 制 委 员 会 对 — 4 —《 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 ( 以 下 简 称 《 决 定 》 ) 的 审 查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深 圳 市 人 大常 委 会在 审 议《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条 例修 正 案 (草 案 )》 的 过 程 中 , 征 求 了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将 该 修 正 案草 案 送 省 人 大 环 境 资 源 委 ,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省 水 利 厅 、 省 司 法 厅, 省 监 委 、省法 院、省 检 察 院等 九 个 单 位 征 求 了 意 见 , 并 进 行 了 研 究 , 提 出 了 有 关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深 圳市 人 大 常 委 会认 真 研 究了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的意 见 , 对修 正 案 草 案作 了 修 改 完 善 。 1 月 9 日,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收 到 深 圳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送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关于 报 请 批 准〈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条 例 》 的 决 定〉的 报 告》后 , 再 次 研 究 ,提 出 了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 3 月 14 日 , 法 制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对 《 决 定 》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了 审 查 。 经 3 月 18 — 5 — 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 将 《 决 定》 提 请 常 委 会 第十 一次 会 议 审 查 。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 上 报 告 , 请 予 审 议 。 — 6 —深 圳市 第六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48 号 《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 经 深 圳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十 九次 会 议 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通 过 , 广 东 省 第 十 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 批 准 , 现 予 公 布 。 深 圳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 7 — 深 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的 决 定 (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深 圳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深 圳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决 定 , 对 《 深 圳 市 生 态 公 益 林 条 例 》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 将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9-04-1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9-04-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9-04-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9-04-1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