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护和 改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 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生态环境、 教育、 交通运 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1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 岭互通至池头互通、 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 桂林绕 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 秀峰区、 叠彩区、 七星区、 临桂区、 雁山区、 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 码头、 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 幼儿园、 学校、 养老机构、 旅馆、 商场、 市场、 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七)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 点。 第七条 在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2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需要确定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 区域、地点和 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 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 区域、 地点以外, 可以燃放烟 花爆竹。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区域、地点,市、县 (县级市)人民政府 可以在法定 节日和重大活动 期间举办焰火 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并指定主办单位按照 分级管 理的规定 向公安机关 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 许可证》 ,按照 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 业方案燃放。 市、 县(县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焰火燃放的 时间、地点 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应急管理部门 不得新 增烟花爆竹批 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 许可;本条例施行前 已经作 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 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 许可,由 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 发企 业或者零售经营 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市、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设 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警示标识。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 3 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 开展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配 合有关部门 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 居民、村民、业 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举报。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或者地点的物 业服务企 业,应当对其物 业管理区域 发现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进 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 时报告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 从事婚丧 喜庆服务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 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相关规定, 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 服务。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或者地点的旅馆、 饭店、 影剧院、 娱乐场、运动场、 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 理者,应当 向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 宜的当事人 告知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予以劝 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 4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 款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区域 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或者燃放作 业单位和工作人员 违反燃放安全规 程、燃放作 业方 案进行燃放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对责 任单位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 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区域 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 令停 止销售活动,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 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区域 或者地点为他人 提供烟花爆竹燃放 服务的, 由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 饭店、影剧院、 娱乐场、 运动场、 展览馆等 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 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 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 者处一百 5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 违法实施行政 许可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 花爆竹等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6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9-04-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9-04-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9-04-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9-04-1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