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9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 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1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利用, 以及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 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资源,具有地方 特色,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经国家、自治区或者市人民政 府认定的村落。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 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和 监督管理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 传统村落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 的文物、 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公安、 财政、 自然资 源、 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农村、 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 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 相关工作。 2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 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督 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二)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 传统村落资源;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对传统村落的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 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做好传统 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制定保护传统村落的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 (居)民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使用历史建筑;   (三)发现文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及时向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告;   (四)协 助收集、 保护 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的 构件,并及 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告;   (五)对 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 进行劝阻,并及时 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 告。 3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 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 义 务,有 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 权对破 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举报。   传统村落规划 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 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 规定承 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 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 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 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历史建筑所有 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 责任, 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第十条 建立传统村落 考核评估机制和 退出机制。经 动态监 测、年度评估认定,对保护成 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丧失保护 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文物、历史建 筑抢救修缮、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日常保护经 费。 传统村落保护经 费应当专款专用,并 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传统村落 包括以下三 种类型:   (一)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历史 4文化名村。   (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玉林市特色 岭南文化(历史文 化)名村。   (三)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经申报认定的村落:   1.村落主体形成较早,建筑主体结 构及风貌基本保 存完好;   2.文物古迹较为丰富, 存在多处历史建筑;   3.具有地方特色的民 俗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条 件的村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征求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 会意见,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文化主管部 门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 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评估论证,符合认定条 件的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条 件的村落,所在地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没有申报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报建议; 仍不 申报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评估论证,符合认定条 件的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对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条 件的村落,所在地镇 5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报的同时,应当 采取保护措施进行 保护。 第十四条 申报认定玉林市传统村落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村落历史 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价值的说 明; (二)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 状说明; (三)文物 古迹、 历史建筑、 民 俗传统文化 清单以及影像资 料;   (四) 拟保护范围;   (五)保护工作 情况、保护目 标和保护要求;   ( 六)其他 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 统村落批准 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 设规划和村 庄规划相 衔接。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征求有关部门、 专家和当 地村(居)民的 意见。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 容和保护 范围;   (二) 核心保护区、建设 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 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 控制要求; 6  (四)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民 俗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 措施;   ( 六)保护发展定 位与发展规划;   ( 七)人居环境改善目 标和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 案。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 后,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 布。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 后,不得擅自修 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 延续其传 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不得改变与其相 互依存的自然 景观和环境。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 范围内的土地、 林地、 水域等资 源利用和建设 活动,应当 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济 社会发展水 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认定的传统村落, 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在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的主要 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7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 控制 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 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 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 (二)在历史建筑 上刻划、涂污; (三)在通道、 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四)向水 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 直接排放畜禽养殖 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五) 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六)修建生产和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七)建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损 害传统村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传统村落 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一)保持传统 格局、 历史风貌、 文化和自然 景观的整体 衔 接;   (二)文物、历史建筑应当完整保 留;   (三) 重点保护历史建筑及其街 巷整体空间,包括古民居、 宗祠、巷道、围(城) 墙、 门楼、古戏台、古庙宇、古井、古树名木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04-1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04-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04-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04-1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5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