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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9年2月27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规立项和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法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以下 统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州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 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 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 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 —— 2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应当遵 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的规定,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 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突出地方特色,符合自治州经济 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 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 案的职权。 第二章 法规立项和起草 —— 3 ——第八条 法规立项实行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制度。常务委员会 在每届任期第一年审议通过五年立法规划, 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 由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通过,新 增加立法项目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 第九条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 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 上位法变动情况 的需要,认真研 究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提出的立法 议案和建议, 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 提高立法的及 时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立法项目实行日常 收集和专门 征集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负责编制五年立 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日常立法建议项目由有关委员会 初步 审查提出意见,专门 征集项目由专门工作组 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规立项工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与 外事华侨委员会 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法规立项工作由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负责。 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 前,应当报 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 征求意见。 —— 4 ——五年立法规划和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 关委员会应当 按照规划、计划 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并督促有 关机关和部门及 时组织实 施。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起草。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交有 关委员会起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 其组织起草。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其起草 。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联名提 出的法规案,法规草案由其起草,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 会决定, 也可以交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 局性、基 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 有关 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 家参与 起草工作,或者委 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 草。 起草的法规草案应当充分 论证、完整规范。有关委员会 应 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 应当通过 媒体、 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 式,听取、征求各方面的 意 —— 5 ——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 问题的或者与人民 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 切的法规草案,应当 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提 交法规议案、法规 草案文本及其 说明,以及 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 还应 当提交法规修改 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 说明应当 包括 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 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 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 歧意见的协调 处理情况。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以下简称主 席 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自治 州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 席 团决定 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 —— 6 ——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 再决定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 时,可以 邀请提 案人列席会议,发表 意见。 第十六条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 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 后,决定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 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 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派人介绍 情况。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 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 一般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 给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 意见,并印 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 审议意见进行 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作审议结 果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修改 —— 7 ——稿,对重要的不同 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 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 稿经各代表团审议 后,由法制委 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 意见进行修改,向主 席团作法规草 案修改情况的报 告,提出法规草案表决 稿,由主 席团提请大 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主 席 团同意,并向大会报 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研 究的,经 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 授权常务委员会根 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 并将决定情况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 告,或者 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 定。 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 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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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4-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4-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04-2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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