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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4月24日深 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 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 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 ,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 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 第四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 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 等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 性别而作出的 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 2 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 。但是,下列情形不构成 性别歧视: (一)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 暂行特别措施; (二)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 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市教育、 民政、 人力资源保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卫生 健康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促 进性别平等,研究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性别平等 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 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监测、 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 测、评估报告; (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 和社会性别统计; (三)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 (四)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 办理有关 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 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时, 3 应当明确促进性别平等的目 标和策略。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可以组织编制市性别平等发 展专项规 划,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市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卫生保健、 文化教育、 规划建设、 民政 福利、 组织人事、 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 规 章草案涉及性别平等 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 征求市性别平 等促进工作机构的 意见。市性别平等促进 工作机构应当就该 法规、规章 草案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出 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起草单位应当 就性别影响分析报告的采 纳情况, 书面 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 查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时,可以 转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对该文件进行性别影响分析 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条 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 性 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可以就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 评估。 评估发现 问题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应当向有 关部门 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性别影响分析、 评估应当 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并 兼顾某一性别特 殊需求; (二)对 某一性别 可能造成不利的差别对 待、限制或者 排斥; (三) 能够采取的 推动消除性别歧视的直接或者间接 4 措施; (四)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认为必要的其他 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时,应当 做好 女性代表 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应当有适当 数量的女性代 表,并 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 比例。 第十三条 市、 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在 提供公共服务 或者建 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 当兼顾女性的特 殊需求。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认为公共服务或者 公共服务 设施没有兼顾女性特 殊需求的,可以向有关单位 提出予以 完善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 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教育 内容和教学过程的 性别评估机制,在教 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促 进性别平等,消除教育 领域性别歧视。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性别平 衡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 门,定期发布行业性别 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促进男女两性 实质平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 招聘、录用人员 时,除国家法律 另有规定 外,不得 设置性别要 求,不得以性别、 婚姻、生育 等为理由 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 提高某一性别的 招录标准。 但是根据性别 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某一性别采取 优先、优惠措施的除 外。 5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立和 推行社会性别预算制 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 财政部门制定并 发布社会性别预算指导 意见,指导 各预算单位开展性别预 算工作。 第十八条 市、 区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性别预算指导 意见,充分考虑本部门年 度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目 标、方式, 做好相应的预算 安排。 第十九条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 各预算单位年 度促进 性别平等的预算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 审计意见;对审 计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 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 督促 有关部门 纠正。 第二十条 建立和 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 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 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建立社 会性别统计报表制 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 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发布年 度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纸、 电台、 电视 台等媒体应当 积极宣传性 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告不得 包含性别歧视的 内容。 广告监 督管理机构对发布 含有性别歧视 内容的广告 主、 广告经 营者、 广告发布者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 关规定给予 处罚。 6 广告审 查机关对 含有性别歧视 内容的广告 做出审查批 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 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应当定期发布 反 性骚扰行为指 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组织预 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 防、制止性骚扰, 并对职工进行 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 雇佣或者其他 便利条件, 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 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 语言、 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 录用、晋升、 报酬、奖励 等利益 交换条件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制止、处 理。职工 也可以向有关单位 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 时 采取措施予以 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 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 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 警后,应当 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 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 裁定,由 公安机关协 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 可以向公安、 民政、 妇女联 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等单位 申请临时庇护。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 需要,会同市 公安、 民政、 司法行政、 卫生健康、 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 协调机制,为接受 庇护的受害人 提供法律援助、医疗 救治、 7 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市 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 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 机构可以就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获得或者 已经获得市、区人民政 府或 者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 节 严重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 申请、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发生 争议的,当事人 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提出申请,市性别平等促 进工作机构应当 就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出具 意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可以协助 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的当事人 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 讼。 实施性 骚扰或者性别歧视情 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可以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相关部门应当 自本条例实施 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例 规定的 罚款幅度制定具体实施 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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