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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6月27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 第六章 附则 第壱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 体素质,维护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深圳经济特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 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支持、 市民参与的原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 灵活多样、 节俭务实、 科学文明。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 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 展。 3 第五条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 健身工作。 市、 区教育、 民政、 财政、 规划和自然资源、 卫生健康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全民健身 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门知识。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 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 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弐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 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 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 方法; (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 4 (五) 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 监测; (六) 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培 训、 管理、 考核社会体育 指导员;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 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八)应当 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市、 区体育主管部门在 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 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 情况和国民体质 状况报 告。 第九条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在全民健身活动月 期间,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 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 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 比赛活动 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 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 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 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为市民 长跑日。 在市民 长跑日,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长跑 活动,鼓励其他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 长跑活动,鼓励市民参加 长跑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每四年至少组织一 次本行政区域内的 综合性全民健身 比赛活动。 综合性全民健 身比赛活动应当 包括五个以 上比赛项目, 现役专业体育 运 动员参加 比赛活动的, 不计入比赛成绩。 5 街道办、 社区工作 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 共 青团、妇联 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 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 动。 第十二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 演等健身活动的 名称应当 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 名称或者内 容。 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其等级和规 模相符; (二)体 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 容; (三) 不得与他人 举办的活动 名称相同; (四) 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 赞助全民健身活动 中的体育 比赛、体育表 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有多个 赞助 者的,依 照约定冠名。 第十四条 市、 区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 比赛、 体育表 演等健身活动, 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 向社会购买服务的 方式承办。 第十五条 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 举办的体 育比赛、体育表 演,市、区体育主管部门 可以纳入年 度全民 健身实施计划。 6 第十六条 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国际 性全民健身 和比赛活动,传播中华民 族优秀的传统健身 理念、健身知识 和健身技能。 第十七条 体育比赛、体育表 演等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 全民健身活动: (一)开设体育 课和开展多种形式 课外体育活动,保 证学生在 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 (二)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 校性的体育 运动会; (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监测学生体质, 每年 公布学生体质总体 状况。 第十九条 鼓励发 掘、整理、 宣传和传 承民间传统体育项 目,支持 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申报“非物质文化 遗 产”名录。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的 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可以给予下列扶持: (一)培养和资 助传承人; (二)组织开展表 演或者比赛活动; (三)为传 承人开展 相关活动 提供资助或者补贴。 7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采取不同形式支持 列入“非 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的民 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任 何组织和个人 创新科学健身 理论和 方法,其科学 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 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遵 守公共秩序; (二)遵 守场所的规章制 度; (三)合 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 (四)维护市 容环境; (五) 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 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参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 所称全民健身设施 包括财政资 金 或者社会资 金投资建设 面向社会开 放的各类体育 场馆、场地 和设施。 8 第二十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 安排、 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 便群众的原则,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 同体育主管部门等 相关部门 科学合 理地确定市、 区、 街道和社区全民健身设施的 选址、 规 划用地等事项, 并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大型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 充分考 虑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配置或者完善公共交通站点等相 关设施。 在规划建设地 铁、轻轨、公共 汽车线路时,应当 按照相 关标准和技 术规范,在大 型体育设施附 近设置站点。 第二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 的规划,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 确受让 人建设体育设施的 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 准设计和建设, 符合实用、 安全、科学的 要求,并充分考虑 未成年人、 老年人和 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的 需要。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 虑向市民开 放的实际 需要,与教学区域 隔离。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 未与教学区域 隔离的,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向社会开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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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9-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9-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9-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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