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11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 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 一规划、绿化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 1化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 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资金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的需要。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 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 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 应用,推广城市绿化先进技术,选育和引进适合我市自然条件 的植物品种,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 对于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 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2 第九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 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 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施绿线管理。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 利益需要调 整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 后不得减少规 划绿地总 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 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比 例,应当 符合下列标准: (一) 新开发建设的 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造 建设的 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 机关团体、公共 文化设施 等附属绿地不 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 新建城市 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 低于百分 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不 低于百分之 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 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不 低于百分之 3二十;红线宽度不足三十米的,根据实际 安排。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 附属绿地 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前款规定以 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因特定用地条件 限制,建设 项目绿地面积 占建 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 法确定的地 点和范围 异地建设所 缺面积的绿地,并 承担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应以植物 造景为主, 居住区绿地、单 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应 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 百分之八 十五。 城市绿地 内道路、广场等的硬铺装应优先 采用透气、透水 防滑材料。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 符合本市 地域特色、经济合理的植物种类,优先选用乡 土树种, 均衡配 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及花卉,注重植物群 落的多样性、合 理性。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按照 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4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进行施工。设计 方案确 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 机关审批。 在中心城区、 南四区和各县(市)的, 分别由市、南四区 和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 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加强对城市绿化工 程质量安全 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 同步规划。 配套绿化工 程完成的时间,不得 晚于主体工 程竣工 后的下一个绿化 季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照 下列规定划 分: (一)公共绿地、 道路绿化中的树 木和绿地, 由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居住区绿地中的树 木和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 业主委 托的物业 服务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街道办 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 木和绿地, 由该单位负责 ; 5(四)铁路管理范围防护绿地中的树 木和绿地, 由铁路部 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防浪林、护堤林及绿地, 由水务部门负 责; (五)建设工 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和绿地,在建设 期间由 建设单位负责 ; (六)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中的树 木和绿地, 由经营单 位负责 ; (七)保护管理责任不 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 木, 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 立城市绿化管理 档案, 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发 现死亡树木、发生 检疫性 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应当在县(市)、区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后,由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及时清理并补植更 新。 第二十条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修剪树木,不得 影响树木生 长,不得破坏绿化 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 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 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指导下修剪或委托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修剪,修剪树木时应当兼顾树木生长、绿化 景观和管线 安全使 用。 6第二十一条 树木生长影响房屋采光的,绿化管理责任单 位应当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及时修 剪。 第二十二条 市政、通 信、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 影 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施工 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采取保 护绿地和树 木的措施,并在施工 前告知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因建设或 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 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同 意,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 手续。 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 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 办理;南四区同一工 程项目需占用绿地不 足五十平方 米的,由南四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五十平方米以上 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同 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申请人应 当向绿地管理责任单位 缴纳绿地 占用挖掘赔偿费。占用期满后, 申请人应当 及时恢复土地原状。对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城市绿地 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确需 继续占用的, 应当在 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 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每次延期时 限为六个月, 临时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 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应持有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 位指定的地 点从事经营活动,并 遵守公共绿地和市 场监督管理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迁移和砍伐树木, 因建设或 者其他特殊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 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南四区同一工 程项目需迁移或砍伐树木不足五 十株的,由南四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五十株以上的,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 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 向 树木权属人缴纳树木赔偿费。 经批准 迁移树木的,应当 迁移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的城市绿地。树 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 申请人应当按 照规定 缴纳树木赔偿费。 第二十八条 绿地 占用挖掘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的标准 由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收缴的绿地 占用挖掘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应当专项用 于城市绿化。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4-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4-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5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