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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 通 过 2011年12月27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 会第十二次会 务 员 修议 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 委 会第三十三次会 《关于修改〈深圳务 员 议 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采 参加人购 第三章政府采 方式购 第四章政府采 程序购 第五章政府采 合同购 第六章 疑和投质 诉2 第七章 督管理监 第八章法律 任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 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 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企业使用财政 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 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 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3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 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 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 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 发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 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 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 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4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 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是其 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 施。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可以通过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 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 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执行。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区集中采购 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 展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 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 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前款所称的强制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采购 货物或者服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5格执行优先采购措施或者强制采购措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 完善全市统 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推 广电子 化政府采购。   第十条 推行政府采购 从业人员 专业化和职业 化管理 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 标准对政府采购 从业人员进行 培训、考核。 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 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 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实行行政 首长或者法定代 表人负责制,建立 健 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 度和工作 流程;   (二)根据预算 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并实施;   ( 三)提出政府采购 需求并确认采购 文件;   ( 四)按照规定程 序确定中标或者 成交供应商;   (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并履行验收、结算、 付款以及6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 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 询问与质疑的答 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工作;   (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 与政 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 健全集中采购 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 并参与验收;   (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 并参与验收;   ( 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 供场所、网 络、信息和 咨 询服务; (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 评估; (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 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 理; (七)负责受理 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 询问与质疑 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工作;7  ( 八)建立政府采购 数据信息 库,进行市场 调查和价 格分析;   (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 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 备 案,建立和管理 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人民政府设 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 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 供服务的 专门机构。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本条例实施 细则另行规 定。   第十四条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 约定 进行采购; (二)对 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 料;   (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 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 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处理工作;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8  前款所称社会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 机构以外 购, 受采购人委托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 介机构。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享有下列权利:   ( 一)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平参 与政府采购竞争;   ( 三)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 履行下列义 务:   ( 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 料;   (二)按照规定 签订采购合同 并严格履行;   ( 三)配合采购项目 验收;   ( 四)接受有关质 疑、投诉的 调查取证;   ( 五)履行社会责 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与管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 履行下列职责:   ( 一)遵守评审工作 纪律,提 供独立、客观、公正的 评 审意见;   (二)发 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 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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