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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 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 2 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 打击 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是 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 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 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 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 警力配备情况 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 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所在 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3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标准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 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 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 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 (四)在车站、 机场、 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救助受 伤受困人员; (六) 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采集交通违法 信息; (七) 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 交通安全、 禁毒、消防安全等 宣传教 4 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 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 第七项工作, 无人民警 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 名以上人 民警察的 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 报警现场处置; (二) 对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 盘问、检查,继续 盘问; (三) 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 嫌疑人; (四)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 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 测等行政 强制措施; (五)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 实 施暴力行为的 精神病 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 消防监督 检查; (七) 看守所、 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 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 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 型公共活动秩序; 5 (十一)群 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 不少 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 (一) 计算机网络通讯、 现场 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 技术支 持; (二)接 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 警用装备维护保 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 书助理、 档案管理、 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 心理咨询、 医疗、 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 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 不得安排辅警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以及从事国 内安全保 卫、刑事案件调查 取证、 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 技术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辅警应当 遵循公开、 公 平、择优的原则,统 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 6 定的辅警员额, 按年度编制招聘 计划,统一组织实 施。 第十四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德; (二)年 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 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 学历条件可以为 高中以上。 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 最长四年内 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 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 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 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 曾因违法违 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 事 业单位开 除公职 或者辞退的; (四) 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 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 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 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发 布公告公开招聘。 公 告应当载明 7 招聘的职位、 名额、报名条件、需 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 须 知事项。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从 革命烈士、公安 英模以及因公 牺牲和四级以 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 偶、子女(无配偶、子女 的,可以为一 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在年 龄和学历方面适当 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 自愿报名、 资格审查、笔试、 面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 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 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辅警 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 参照人 民警察 宣誓规定组织 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 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 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 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 度。 第二十一条 辅警实行 层级管理制 度,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为 一级辅警 至六级辅警。 市公安机关应当合理 设置各层级辅警职 数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 建立辅警培训制 度,对辅警进 行分级分 类培训。 勤务辅警 初任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九十 天,年度 8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 天。 文职辅 警的培训 时间由市公安机关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 对辅警的工作 绩效、遵纪守法、 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晋升、奖惩以及续签或 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 证件,持 证上岗。 工作证件由市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辅警履行职责 期间,应当 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 式服装、 佩戴辅警标 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因执行 特殊任务需 要着便装时,应当 携带工作证件。 非履行职责 期间, 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佩戴辅警标 识。 辅警离职时,应当 交回配发的 证件、服装和标 识。 辅警制 式服装、标 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 确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制 造、贩卖、使用辅 警制式服装和标 识。 第二十七条 勤务辅警在工作 期间,可以配备警 棍和安全防 护装备,可以 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 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 期间,遇有 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 财 产安全的 紧急情况,可 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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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9-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9-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19-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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