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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6月28日深圳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绩效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 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3 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 、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 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 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占 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与政府投资相关联或者政府以其他 各类资源参与投资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进行审 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 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业务质 量的监督检查。 4 第四条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 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级的或者主要是区 级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 , 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 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由本 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5 (一)对投资额在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或者虽 然在限额以下但是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 进行全面审计; (二)对其他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并按照突 出重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 求和项目的特 点以 及年度审计计 划,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 行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的应 急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 同 步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编制年度审 计项目计 划,并将其内 容和调整情况告知有关部门以及 被审计 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照计 划进行。 第九条 项目审计 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 意见,征求意 见时间不计入审计 时限。 6 第十条 审计机关作 出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作 出的其他审计结 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 具有 约束力。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 出具的审计结 论性文书应当载明认定的 事实及其理由、依据等 事项。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 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应当以 书面形式 向审计机关提 出。审计机关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 向 被审计单位作 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 每年向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审计结 果向有关部门通 报,并可以 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通 报或者公布审计结 果,应当依法 保守国家秘密 和被审计单位的 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7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 事项,应当 客观公 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具备必要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聘请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 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 当加强对 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不 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 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 开工前对其前期 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 序、施 8 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及一 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计 划主管部门下 达项目计 划时,应当将项目 投资规 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 容、总概算和分项 概 算等内 容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列入年 度审计项目计 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 求报送下列资 料: (一)项目审 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 概算、总 概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 出等有关资 料; (三)施工 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 编 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 料。 本条例所称分项预( 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 容和招 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 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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