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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年12月22日深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6月28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9年4 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 七项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2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 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 增值,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 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 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 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3(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 任的; (三)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破产、解散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 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 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法 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 度,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 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监 察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有资产4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 计机关。 第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 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有关 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 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 一级企业决定审计;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 企业决定的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 会审计组织实施。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决定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依 法进行监督。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5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 送的国有企 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 执行审计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 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 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 化,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 计结果等审计 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 被审计企业的会计 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 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 需经费列入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预算,实行 专款专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 施审计的, 费用由委托单位 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 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相 适应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 6审计人员应当保 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 知悉的商业秘 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 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 履 行职务,不得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主要 内容包括: (一) 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 标的完成情 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 生产、经营、 投资方面的重大决 策情况; (五) 需要审计的其他 事项。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在审计中,为了查 明有关事 项,有权 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 但是应当 分清阶 段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7任审计应当 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 开始实施。 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 而离任的,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 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十日内 开始实施。 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 或者破产、解散的,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 自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 开始实施。 在开始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实施审计的机构应 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 不得对其任 命新职。 第十八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成立审计组, 配备 相应的审计人员,并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 事项相 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参加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与 被审计企业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 利 害关系的,应当 自行回避。 被审计企业 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 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 申请审计人员 回避。 审计人员是 否回避,由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决定 。 第二十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 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 员应当 提供下列资 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 述职报告 或者工作总结; 8(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责任 书; (三)会计 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 料; (四)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资 料; (五)企业章程、合同 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 策的有关资 料; (六)其他有关资 料。 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 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 完整,不得 毁灭、伪造、转移、隐匿。 第二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应当在 发出审 计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完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 殊情况 经决定审计的单位 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 后,应当向实施审计的机构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在 提交实施审计的机构前,应当 征求被审计企业 及其法定代表人的 意见。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 自收 到审计报告之日 起十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 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的机构审定审计报告 后,提出审计 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 提交 审计结果报告,并 抄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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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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