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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4月24日深圳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 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 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 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 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 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 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 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 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工 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 第二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4(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五)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 择职业; (二)取 得劳动报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五)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六)参加和组织工会; (七)参与集体协商;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勤勉工作, 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5(四)遵守职业 道德; (五)通过合法 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 订立、全面履行劳动 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 后,应当 向劳动者提供内 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 文文本;劳动合同内 容变更的,应当 向劳 动者提供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 文文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合法 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行 使民 主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支 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 持工会 组织依法开展 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 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 工作时 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职工 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 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 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并向劳动者提供 书面文本。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 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 用劳动合同的 约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 话制度。由用人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 托的代表当面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 其他合理 诉求。 用人单位 可以根据 需要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 成的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 或者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 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 标 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 披露制度和 奖励激 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 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 未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劳动者应当 依法要 求用人单位 缴纳;用人单位 未在一个月内 按规定缴纳的, 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 补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 分 的,单项和当月 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百 分之三十, 且对同一 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7实施处 分后的月工资 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 布的特区 最低 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前订立劳动合同, 尚 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 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支付经济 补偿, 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为 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 出的必要 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前订立劳动合同, 尚未用工,用 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 继续履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 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 出的必要 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前订立劳动合同, 尚未用工的, 劳动者 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应当在劳动合同期 满前一个月协商 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 未能 就续订劳动合同 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 或者劳动者 可以终 止劳动关系。 但是依法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除外。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延长劳动合同期 限累计超过六个月 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 或者投资人,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 限应当 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 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 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 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 性支付 尚未支付的经济 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 未在三十日内 要求一次性支付的, 可以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一条 从事劳务 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设 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登记资料抄送人力资 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 间 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并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 少有一次二十四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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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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