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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4月24日深 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九章 监督检查2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 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 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 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 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 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 金融创新功能。 第四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 、 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 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 的方针。 第二章 金融机构3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 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 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 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 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 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 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 , 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 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 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 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 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 式和交易管理制 度等方面 改制改革;4(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 外资本市场合作, 吸引 境外企业、境 外上市产品 到深圳上市 或者再上市,为深港构 建联通境内 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 造条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研究建立科 学评价体系,对 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 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 评价,以此作 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 供优质高 效的行政服务和 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 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 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 吸 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 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 开设 总部和分支机构。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阶段性目标,形成 银行、证券、保 险、基金和 期货等业务 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人民政府 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 除给予现行相关 金融优 惠政策外,应当 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 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 给予支持、 奖励和保 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 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 养老金保险公司、 责任保险公司、5保险公司专 属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汽车金 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第十条 深圳金融机构在境 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人 民政府应当 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 队伍建设长 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 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 教 育人才的引进和 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 群体。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 外金融专业人才 来深圳发展, 符 合金融人才引进政 策的,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相应的政 策优 惠。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金融业发展 状况和规 划,对金融人才 需求进行专项 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 人力资源保 障部门与市政府金融 工作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 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 紧缺人才证 书管理, 对关键紧缺 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中 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 设立金6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 外金融专业 培训机构,培 养金融专才和金融 复合型人才。 第十五条 推动金融人才资格 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 金融人才资格 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 参与国际通行的 职业资格 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 推广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层 期权持股等激励 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年金制 度。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 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 运行机制等方 面进行改革探索。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 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 ,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 式、管理制 度以及金融 技术。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 管机制、 模式、方法和制 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 策,鼓励金融 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以及公司 治理结构。 鼓励金融机构以 信息化手段优化业务 流程,提高跨地7域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 控制能力。 支持、 帮助深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化经营 试点,实现 综 合化发展。 鼓励金融业深化行业分 工,发展专业化的金融业配套 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股权 期权激励,建立 长效激励约束 机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 控制、绩效考核和人力 资源管理等方 面进行机制创新。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 可以根据市场 需求,为客户提 供细分化、 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银行业可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促进中 间业务定 价审批体制改革。 商业银行可以创新国际结 算方式。 银行业可以积极发展小 额商业信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 创新各类金融产品, 稳步 发展利 率类、汇率类、 股票类、期货类、 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 金融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各种措施支持中小 企业在境内 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 鼓励符合条件的8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提 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创业投资机 制。 支持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机制创新,完善 间接融资体 系, 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 信贷支持力 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 贴息、担保、风险 补偿基金等 专项资金,建立规范的政 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投 入和代偿机 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 对中小企业融资创新 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 式进行技 术创 新,提 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 效率: (一)发展网上交易; (二)加快金融企业 信息化建设; (三)加快 银行卡应用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 支付比例和效率; (四) 尽快形成统一的 或者相对集中的 清算中心、交 割 中心、 备份中心和 珠三角外币结算中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银行业、证券业、保 险业、 信托业等进行金融服务创新。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国家保险创新发展 试验区建设, 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 社会发展的能力和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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