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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 (2019年2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6日云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彝族服饰,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促进彝族服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 本 —— 1 ——条例。 第二条 彝族服饰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彝族服饰活态传承、 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 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彝族服饰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 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彝族文化元素的服装、 配饰和与之产生、流传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 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毕摩服、土司服、婚服等具有历史、文化、艺术、 学术价值的传统彝族服饰; (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统彝族服饰式样; (三)太阳纹、火镰纹、虎纹、马缨花纹等具有代表性的 传统彝族刺绣纹样; (四)以黑、红、黄、蓝、白等为基色的传统彝族服饰色彩 图样; (五)插针绣、绕针绣、挑花绣、贴布绣等传统彝族刺绣 技艺; (六)火草、染色植物等传统彝族服饰原材料种植技术; (七)纺、织、擀、染、制革等传统彝族服饰面料加工技 —— 2 ——艺; (八)银、木、骨、石等彝族服装传统配饰制作技艺; (九)彝族赛装节、彝族服装节等民俗; (十)与彝族服饰相关的古今彝汉文献资料; (十一)与彝族服饰相关的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服饰保护 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 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彝族服饰 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发展 改革、 教育、民族 宗教、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有关 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彝族服饰的 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对彝族服饰进行 调查、收集、整理,建立保护名录、 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保护 措施。 —— 3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 统彝族服饰进行 遴选、认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对 存续状态濒危的彝族服饰 项目进行 抢救性保护,保护 措施包括: (一)制定 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 地; (二) 征集、修复、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 采用文字、照片、录像、录音等方式真实、完整记 录相关 知识和技艺流 程; (四) 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后继传承人; (五) 维护、修缮相关场所、遗 迹; (六)其他 抢救性保护 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对年事已高的彝 族服饰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艺人及其 掌握的知识技艺应当开展 抢救性记录。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采取下列措施,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 (一) 认定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并给予扶持; (二) 协助宣传、展 示、推介相关文化产 品和文化服务; (三) 搭建与科技、文化创 意、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 展的合作 平台。 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 注重其真实性、 整体性 —— 4 ——传承性, 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工艺流 程和核心技艺。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 局,加强引导扶 持,建设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 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有至少一项彝族服饰 项目,至少一名项目代表性传 承人;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彝族服饰的 真实性、 整体 性及核心技艺的传承; (三) 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彝族服饰的 抢救与保护, 注 重整理、保 存相关资料, 拍摄记录技艺流 程; (四)传承有 序,富有成效; (五) 积极开展彝族服饰的展 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 育活动,在本 地及周边地区具有 较高的影响力; (六) 已取得明显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 效益。 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 示范基地评审、认定的具 体办法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 加强对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 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 天然原 材料的保护, 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鼓励依法养殖、 种植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动植物, 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流 程 和核心技艺的 前提下,使用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 天然原材料 的替代品。 —— 5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对彝族服饰 保存完整、特色鲜明、存续状态良好、具有 重要价值和 广泛群 众基础的下列区域制定 专项保护规划, 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区域性 整体保护: (一)彝族赛装节、彝族服装节 举办地永仁直苴、大姚三 台; (二)省人民政府 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火草纺织技 艺传承 地南华咪黑们;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 命名的彝族刺绣之 乡楚雄三 街镇、 大姚龙街镇塔底村; (四)彝族服饰具有区域代表性的 武定猫街、禄丰高峰、 姚安马游坪、楚雄大过 口、大姚桂花、牟定蟠猫、南华 兔街、 元谋凉山、双柏大麦地等; 上述区域的 空间规划,应当 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 相关法规制定 专项保护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实行区域性 整体保 护的上述区域的保护和 建设,在政 策优惠、资金投入、基 础设 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 加强彝族服饰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培养、遴选、评审、认定、 申报等工作。 彝族服饰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 6 ——文化主管 部门定期组织免费健康体检。生活 确有困难的,由当 地人民政府适当 给予生活补助。 彝族服饰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真实 完整的传承其所 掌握的传统工艺流 程和核心技艺, 培养后继传 承人。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彝族火 把节、 赛装节、文化和自 然遗产日以及州 庆等重大活动期 间组织开展 彝族服饰文化 研讨,彝族服饰展 示、展演、展销等活动。 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 举办赛装等民俗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州 设立彝族服饰主 题博物馆。县(市) 博 物馆、文化 馆应当设立彝族服饰展 示厅。 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传承人、艺人 设 立彝族服饰 博物馆、主题公园、传习所(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彝 族服饰的文化内 涵和审美价值。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彝族服饰 教学 活动,传 授、传播彝族服饰基本 知识。 学校、企业、社区、 旅游景区(点)可以邀请彝族服饰 项 目代表性传承人、艺人开展彝族服饰传承、传 播活动。 第十七条 倡导在彝族传统节日和 重大活动中 着彝族服饰 或者本民族服饰。 鼓励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采用含彝族服饰元素的 校 —— 7 ——服。 第三章开发与利用 第十八条 彝族服饰资 源开发在保持彝族服饰传统工艺流 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 真实性的 前提下,可以博采众长,兼 收并蓄,实现彝族服饰文化与其他民族优秀服饰文化的 交流、 借鉴与融合。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生产、流通、 销售等手段, 采取融资、合作、入 股等方式,将彝族服饰资 源转化为文化产 品和文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利用彝族服饰资 源进行文艺创作、 出版宣传、 产品开发、 旅游服务等活动,应当 尊重彝族服饰的形式和内 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族服饰资 源。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彝族服饰 开发利用规划, 对纳入规划的 项目予以引导、 扶持,并在土地、 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兴彝族服饰 企业,重点扶持 特色和优 势彝族服饰 企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和市场 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指 导彝族服饰行 业协会制定行 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对彝族服饰 开发利用的下 列事项给予资金支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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