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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01年2月23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 月25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乳源瑶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 染防治条例〉等 两部单行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 一 条 为 防 治 水 质 污 染, 维 护 水 质 的 良 好 状 态 , 保 证 水 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自 治 县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自 治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河 流 、 渠 道 、 水 库 等 地 表 水 体 以 及 地 下 水 体 的 污 染 防 治 。    第 三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每 年 安 排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水 质 保 护 。    第 四 条 在 河 流 、 水 库 沿 岸 的 企 业 和 村 庄 ,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污 水 排 放 和 处 理 系 统 。     第 五 条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排 放 的 水 污 染 物 , 不 得 超 过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排 污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第 六 条 自 治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建 设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设 施 , 建 成 后 由 自 治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建 机 构 进 行 有 偿 服 务 管 理 , 并 且 接 受 自 治 县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 第 七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重 点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削 减 污 染 物排 放 量 的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自 治 县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设 置 排 污 口 , 并 且 安 装 污 染 物 控 制 监 测 设 备 。 第 八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发生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件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水 污 染 事 故 的 ,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方 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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