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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2019年5月21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5月21日公 布 自2019年7月1日 起 施 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第 三 章 全 民 健 身 设 施 第 四 章 全 民 健 身 服 务 与 保 障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1为 了 贯 彻 实 施 全 民 健 身 国 家 战 略 , 推 进 健 康 广 东 2建 设 , 促 进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开 展 , 提 高 公 民 身 体 素 3质 和 健 康 水 平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体 育 法 》 《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的 开 展 、服 务和 保 障 , 全 民 健 身 设 施 的 规 划 、 建 设 、 使 用 和 管 理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全 民 健 身工 作坚 持 以 人 为本 、 因 地 制 宜 、 科 学 文 明 的 原 则 ,实 行 政 府 主 导 、 部 门 协 同 、 社 会 参 与 的机 制,推 动 基 本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均 等 化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将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列 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制 定 全 民 健 身 实 施 计 划 , 建 立 健 全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统 筹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的 开 展 。 乡 4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 明 确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机 构 和 工 作 人 员 。 第五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全 民 健 身 实 施 计 划 , 并 对 全 民 健 身 实 施 计 划 进 行 专 项 评 估 ; ( 二 )指 导 、 监 督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的 建 设 、运 营 和 管 理; (三)加 强 基 本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标 准 化 建 设 ; ( 四 ) 发 布 科 学 健 身 指 引 , 引 导 群 众 科 学 健 身 ; (五)管 理 、 培 训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 (六)指 导 体 育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 (七)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工 会 、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 妇 女 联 合 会 、 残 疾 人 联 合 会等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参 加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的 权 利 , 并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 县 级 以 上 5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动 基 本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向 基 层 延 伸 , 以 农 村 地 区 和 城 市 社 区 为 重 点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均 等 化 , 重 点 扶 持 革 命 老 区 、 少 数民 族 地 区 、 贫 困 地 区 发 展 全 民 健 身 事 业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未 成 年 人 、 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参 加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6第七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全 民 健 身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建 立 健 全 与 全 民 健 身 需 求 和 国 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财 政 保 障 机 制 。 由 体 育 主 管 部 门 分 配使 用 的 体 育彩 票公 益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范 围和 比 例 用 于 全 民 健 身 事 业 , 专 款 专 用 , 并 依 法 接 受财 政 部 门 、 审 计 机 关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 第 八 条 鼓 励和 引 导公 民树 立 健 康 生 活 理 念 , 积 极参 加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 体 育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对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给 予指 导 和 支 持 。 鼓 励公 民 依 法 组 建 或 者参 加 体 育 社 会 组 织 ,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 鼓 励 和 支 持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市 场 机 制或 者社 会资 源为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体 育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应 当加 强 全 民 健 身 的 教 育宣 传, 推 广 科 学 健 身 方 法 , 组 织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科 学 研 究 。 广 播 、电 视、报刊和网 络媒 体 等应 当宣 传科 学 、 文 明 、 健 康 的 健 身 项 目 和 方 法 , 刊播 全 民 健 身公 益 广 告 , 普 及 科 学 健 身 知 识, 增 强 公 民 健 身 意 识。 第十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支 持 和 参 与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 在 实 施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推 动国 内 外 体 育 交 流, 拓 展 全 民 健 身 理 论 、 项 目 、 人 才 、 设备 、 服 务 、 活 动 等 交 流 渠 道 , 7加 强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体 育 合 作 。 第 二 章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第十 二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全 民 健 身 日 加 强 全 民 健 身 宣 传, 组 织 开 展全 民 健 身 展 示 、 表演 、 竞 赛等形 式的 主题 活 动 , 提 供免 费 健 身 指 导 服 务 。 国 家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在 全 民 健 身 日 结 合 自 身 条 件组 织 开 展全 民 健 身 活 动 。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应 当 在 全 民 健 身 日 向 公 众 免 费 开放 ; 鼓 励其 他 各 类 体 育 设 施 在 全 民 健 身 日 向 公 众 免 费 开放 。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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