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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 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阆中古城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 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南津关嘉陵江大桥北岸以西,大步坎巷、 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 — 1 — 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 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嘉陵江阆中古城段以北、张飞南路以西、 新村路以南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以及东起南津关嘉陵江大 桥和梁子山脚、北至嘉陵江阆中古城段、西至锦屏山脚、南至 黄花山北侧山脚和阆南桥所围合的陆地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古城区 域及城周山体和嘉陵江玉台山至嘉陵江、东河交汇处水域。 第四条 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科学规划、 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阆中古城保护管 理机构履行古城保护管理具体职责。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 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 南充市人民政府、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古 — 2 —城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给予必要 的资金支持。 古城保护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 渠道筹集,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 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 下依法参 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九条 鼓励阆中古城保护区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制定村规民 约或者居民公约,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作出 约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阆中古城的 义务,并有 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 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十一条 对在阆中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或者奖励。 第十二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开展古城保护的 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全社会古 城保护意 识。 每年七月三十日为阆中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3 — 第十三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 经南充市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 编制和修订阆中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与阆中市国 土空间规 划、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相 衔接,充分 听取古城 保护管理机构和社会各 方面的意见,提交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论证。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 不得擅自修 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送 审批。 第十五条 阆中市规划 主管部门在对古城保护区内的建设 项目作出规划 许可之前,应当 征求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古 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涉及文物保护 单位的, 还应当按照 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 第十六条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 目以及必要的 基 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外, 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 同阆中市规划 主管部门、建设 主 管部门、文物 主管部门对 现有与核心保护区 风貌、格局 不相协 调的建(构) 筑物进行认定,并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 — 4 —见,报阆中市人民政府决定, 依法有计划地予以 改造或者拆除。 前款所称不协调建(构) 筑物,是指 不符合阆中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和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高度、体量、形 态、材质、色泽风格等与阆中古城整体 风貌不协调的建(构) 筑物。 第十七条 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构) 筑物应当 与核心保护区的建 筑风格相协调,建(构) 筑物群体布局、高 度、体量、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 传统空间风貌。 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 筑物和破 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构) 筑物,依法有计划地予以 降 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阆中古城环境协调区内水 上建(构) 筑物、城 周山体建(构) 筑物等的 布局、高度不得影响阆中古城的 视线 通廊,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整体 风貌。 阆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 协调区内的 景观、水体、 林草植被、地形地貌。 第十九条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 缮活动应当 符合保 护规划和古城维修规 范。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阆中古城维修规 范,对古城建 (构) 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 — 5 — 艺,以及市政 公用设施的建设等做出规定。制定阆中古城维修 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阆中古城保护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整 治,历史 建筑、名胜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的修 缮,应当 由阆中古城保护 管理机构 组织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阆中市规划 主管部门、建 设主管部门、文物 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宗教事务主 管部门实地 踏勘,确定整治、修缮方案,经论证 后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 古城保护区内的整 治、修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 符合文 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 筑的所有 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 使 用历史建 筑,并承担日常保护和修 缮义务。阆中古城保护管理 机构可以适当给予资金 补助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阆中古城保护对 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 传统格局、历史 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 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二)文物保护 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 — 6 —可移动文物、历史建 筑; (三) 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水利工 程、 古城墙、古树名 木; (四)工 业遗存; (五)与重大历史事 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 址、遗迹; (六)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 筑名称、商业老字 号;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 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 习俗;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 象。 第二十三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 象分类建立 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制 度。国家、省、市人民政府 批准公布的保 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 并向 社会公示,报阆中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 象应当分类设 置相应的保护 标志。 第二十四条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名 录档案、古城保护名录 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 居民和游客数 — 7 — 量。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改善阆中古城保护区内水、 电、 气、交通、通 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阆中古城保护区内 包 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古城保护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 施。 阆中古城保护区内的 消防设施、 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 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 消防设施、 消防通道, 确因古城 保护需要, 无法按照 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应 急主管部门会 同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规划 主管部门、建设 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 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 案,并经阆中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古城 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应当就消防设施、 器材配备、装饰装修材料,应用 消防远程监 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消防物联技术和联防联控机制等 予以规 范。 第二十七条 在阆中古城保护区内 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 活动的 单位、个人,应当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 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阆中市人民政府 批准的古城 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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