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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 区总体方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 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 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 区域。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 可推广经验,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建 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 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 — 1 —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建设符合内陆开放发展定位的自 由贸易港。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 和目标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借鉴、 合作联动、协同开放。 第五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 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 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 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 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 没有失职渎职,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 一、运行公开 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 2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 工作。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 工作领导 小组统筹研究 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制定自贸试验区 投资、贸易、 金融、人 才、综合改革 等政策措施并推动实 施。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四 川自贸 办”)承 担领导小组的日常 工作。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推进改革试 点具体工作, 决定本片区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 重大问题;制定与自贸试 验区改革相关的 重大措施和方案, 并报四川自贸 办备案。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设置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自贸 试验区改革试 点任务,管理和协 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 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 需要,依照国家规 定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工作机构依据授权或者委 托, 行使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 需要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 工作,按照各自职 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 海关、海事、边 检、金融、税务等驻自贸试验区 工作机构 — 3 —依法履行相关 工作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工作。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建立相对 集中的行政 处 罚权制度和 综合审批服务体 系,依法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权力 清单、责任清单和运行流程。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 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 便捷的 税务服务体 系,推进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等新模式, 落实境外所得税扣减、启运港退税制度。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优化创新创业制 度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 (一)建设国际科 技合作平台,加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 术领域的联合 研究和技术引进; (二)建立科 技企业信用评价体 系和标准, 拓宽创新创业 项目境外融资渠道,引导 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 提供融资 支持; (三)在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 监管模式,为企业进口 研发设备、材料提供便利,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 ; (四)以自贸试验区为 平台,鼓励在川高 校与境内外高校 — 4 —科研机构开展交流合作; (五)完善创新创业人 才培育扶持机制,鼓励在自贸试验 区建立国际 化创新创业 孵化平台,开展海 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 试点; (六)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等方面探索试验。 第十五条 四川自贸 办应当对自贸试验区试 点政策执行情 况以及创新机制实 施情况进行评 估,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创新 经验和成 果。 四川自贸 办可以组织市场主体、 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 持自 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工作进行评 估。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 培育和规范人力 资源市场,建 立高层次人才认定、引进、 使用和激励机制。 自贸试验区为 外籍高层次人才的签证申请、入出境、停居 留、永久居留、项目与 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 购买或者 租赁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 语言学习等提供便利,创新 建设国际社区。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 构、工作机构应当依托 政府信息平台及时向四川自贸 办报送相关数据及信息。 四川自贸 办应当及 时在政府 信息平台上发布改革创新、公 — 5 —共服务 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另有规定 外,不 得对自贸试验区 企业设置检查和评比项目。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行政 咨询体系,健全工作咨询 机制,成立 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提供智力 支持和决策 参考。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有效 模 式,全面推动 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对 外商投资实行准 入前国民待遇 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 依法制定 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 政策措施,积极 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 参与自贸 试验区建设,保 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外国 投资者可以 按照规定自由 转移其合法 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 境外 投资合作,对一 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 企业实行 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建立对 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 平台,完善境外资 — 6 —产和人员 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 系。 第二十四条 推动自贸试验区 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 证照分离、企业简易 注销登记改革,推行行政 审批小时清单制、 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 采取共享开放合作 模式,建设国 别产业合作 园区,加强国际科 技合作, 促进协同创新、自主创 新和产业 升级。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有 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路 径, 推进产权 多元化改革,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 自贸试验区可以建立国有 资本运营平台,促进国有 企业完 善资产管理体制, 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 水平。 第五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 化口岸营商环境,完善跨 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减少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 本。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优 化海关监管方式,强化进 出境安全准入管理, 完善对国家禁止和限制 入境货物、物品的 监管。 — 7 —自贸试验区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与 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 线管 理,自贸试验区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与 境内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 外 之间的管理为 二线管理。 按照一线放开、 二线安全高效管 住、 区内流转自由的 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 需求相适应的 监管模式。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 依托中国(四川)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拓展符合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业务服务功能,实 现口岸服务一体 化。 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 税、自助通关、自动 审放、重点稽核 等监管制度创新试 点。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适应 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会展 等特点的通关 监管机制,创新 监管模式,加快推进检验检疫证 书国际官方间联网核查,完善口岸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保 税货物流转模式。在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实行 仓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允许非保税货物以 非报关方 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 税货物集拼、分拨后, 实际离境出口或者出区返回境内。 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 税收担保模式,实行 涉税担保信息化 管理,符合法定条 件的税收担保业务可以适用总 担保制度。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 完善服务贸易市场准 入制度,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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