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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 ۡ (第十二号)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 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公布,自 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0 1 9 年5月27日 - 4 - νߪസᇏཬఒြ՜ࣉ่২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新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 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 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 创新创业创造,扩大城乡就 业,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 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 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 法设立的,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符 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5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 关应当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 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 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 、加强引导、完善服务、 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 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的领导和队伍建设,建 立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 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 《长江三 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强化 创新 协同驱动,加强中小企业促进 领域的互动合作,推动建立 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市 场环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 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工作, 制定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 新的政策措施,明确中小企 业发展导向,确定扶持重点, 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 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 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 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 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 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 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指 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宣传工 作,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信原 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6 -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 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 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 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 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 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创业创新、企业家培训、 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 建设等。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向 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应当坚持公开、 透明的原则, 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 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税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缓征、减征、免 征中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 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 贷款问题的措施,鼓励和引导 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 新信贷产品,建立银行信贷保 险和税收联动机制,加大对小型 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 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 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 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 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 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 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 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 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 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 国家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 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二)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 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不盲目停贷、压贷、抽 贷、断贷; (三)开展支小再贷款、小型微型 企业金融债券质押等业务; (四)提高 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 7 - (五)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 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 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 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 机构应当把为创办和发展中 小企业提供贷款作为信贷 业务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 市、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 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 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 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托管、挂牌、转 让等融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 小企业依托科技创新板、 专精特新板和农业板等板块融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应收账款 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动供应 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 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扩 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 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商标权 、专利权质押融资。 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政策性融资 担保为主导的担保行业体系, 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 资本金补充机制,使其担保 能力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需求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融 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充分 发挥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 机构的再担保功能,推广新型 政银担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模 式,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 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 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九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需求,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障适度、 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保险产 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 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第二十条 鼓励依法设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 开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 创业的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 8 - 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 ,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 企业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 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催 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律、法 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 和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 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 存量资产;公共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时, 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人员离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 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 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 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 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 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 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 目用地,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时序, 及时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 期建设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 ,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 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鼓励各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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