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
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河北省机
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
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本省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
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按照«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明确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
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
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
—82—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
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5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 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
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在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地方机构
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虑到实施«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这些法规的修改完善,涉及机
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有的需要对执行主体作出变更,有的需要在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机
制的基础上进行,有的需要待上位法修改确定后再予以修改完善.因此,机构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
规的修改完善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完成.
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
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由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
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确保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
性,进而使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92—
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9-05-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52上传分享